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37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裕裕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塘厦裕裕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04-21,规格型号:散装),经抽检检验,该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裕裕蔬菜档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02070106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自查,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在购进时未发现有异常,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或者供货商环节的问题,而不是该店造成的。当事人现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今后采购食用农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义务。
二、东莞市基立线缆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味丹味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基立线缆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味丹味精(商标:图案,生产日期:2019-05-12,样品数量:10KG)产品,经检验,该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基立线缆有限公司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味丹味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属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且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适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
(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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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罚〔2020〕02072208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在购进时未发现有异常,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地方,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的问题,而不是该店造成的。当事人现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今后采购食用农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义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分通报生产企业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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