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东城综限拆违字〔2024〕第5 -0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所持有产权的东莞市石碣镇裕田路1号王洲湾1号花园4号楼1单元301房阳台已改建成一面砖墙并开设一个窗户和一扇门;加建一个阶梯(阶梯占地面积为0.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5平方米),上述改建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执法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自上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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