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石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莞市石碣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东莞市石碣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石碣镇庆丰路11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石碣镇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身体健康为中心,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承担社区卫生诊断,开展免疫接种,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工作;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转诊服务;承担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康复;承担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组织疾病与危害健康因素检测,管理疫情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规划免疫接种工作;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承担主要职责涉及的常规卫生检验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支部,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认真落实上级党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我中心将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具体化、制度化。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行政领导人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支部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支部和全体员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支部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本单位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中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党组任免,担任本单位主任,其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一般情况下,中心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4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若干,不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知情权:患者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
(四)隐私权。
(五)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患者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六)选择权:患者有权利选择为其诊疗的医护人员及治疗方案、措施。
(七)申诉权: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合理处理的权利。
(八)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九)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二)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三)有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四)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五)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有不影响他人治疗的义务。
(七)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八)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如危急病人、传染病、精神性疾病等)。
(九)有责任要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本单位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权利。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服务问题或违法违纪情况;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中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中心、站点(科室)两级责任制。主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站点(科室)是本站点(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站点(科室)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均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年度部门决算、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举办主体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后,本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清晰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者有明显冲突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举办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 年 10 月 19 日经石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石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 年10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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