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函〔2006〕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02〕13号),我市于2002年在东城区开展“村改居”试点,2003年在莞城、南城、万江3个区铺开,2004年在全市全面开展“村改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加快了我市农村城市化步伐。但是,在我市的“村改居”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存在着对“村改居”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急于求成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村改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已完成“村改居”任务的镇(区)要加大管理力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村改居”的后期工作,按照城镇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切实抓好管理,另一方面要搞好社区建设,争创“六好”平安和谐社区。“村改居”方案已获批准但目前未完成任务的镇,要及时上报“村改居”的进展情况及未完成的原因。
(二)在“村改居”工作中遇到一些目前的文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新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及时与实施“村改居”的单位沟通,加强政策指导,面对实际,妥善决策。
(三)各级“村改居”工作办公室要从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调研工作小组,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总结“村改居” 和社区建设的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严格把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可纳入“村改居”范围:
(一)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
(二)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在实际操作中,对符合第一、第三个条件的村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包括村民的实际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村民对“村改居”赞成与反对的比例、是否完成股份制改革等严格审查,条件不成熟的,要暂缓“村改居”。镇的“村改居”工作要通盘考虑,试点先行,条件好的村可以先行一步,形成经验后再在全镇铺开,不搞“一刀切”。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村改居”的政策和意义进行宣传,尤其是要大力宣传“村改居”后居民得到的好处、改与不改的区别、改制后的社区建设规划等,使“村改居”的政策和意义深入民心,让干部群众都支持“村改居”工作。
四、规范实施步骤
(一)各镇区根据本地符合“村改居”条件的实际,确定“村改居”的范围。
(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村改居”方案,再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三)镇(区)“村改居”办公室上报“村改居”方案时要附上该村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同意“村改居”的书面情况,经市“村改居”办公室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关于规范“村改居”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变更报批手续的通知》(东村改办〔2004〕3号)的要求,各镇在完成“村改居”工作后,将本镇“村改居”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及其下辖的居民小组名称(全称)报市民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正式批文下发后才可挂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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