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1〕3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1〕4号)的规定,为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由市财政设立“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城市轨道和城际轨道(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为规范轨道交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轨道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项目资本金投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营亏损补贴以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等。
第四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年度资金;
(二)全市土地出让金(含轨道交通相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集中部分;
(三)全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集中部分;
(四)市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交的营业税、所得税及相关建设规费的地方分成部分;
(五)市轨道公司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相关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分成或收入部分;
(六)经批准收取的轨道交通建设附加费;
(七)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八)其他来源。
第五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方式和程序:
(一)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年度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轨道办提交的轨道交通年度建设计划及经营收支情况,并结合当年轨道专项资金筹集情况,提出当年从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资金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出让金。轨道交通项目由市镇(街)共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范围内土地储备采取市镇(街)联合征收、共享收益的模式,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含轨道交通相关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其中: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收益全部属市;由市储备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征地成本、税费及土地出让金市分成部分后)市与镇街6:4比例分成;由镇街储备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征地成本、税费及土地出让金市分成部分后)市与镇街4:6比例分成。
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收益全部属市,市财政将其中70%划入轨道专项资金帐户,余下30%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由市储备的相关土地,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从用地者上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中将镇街应分成的40%土地出让收益划拨给镇街,将市分成的60%土地出让收益划入轨道专项资金帐户。
由镇街储备的相关土地,若属于国有土地,由市财政从用地者上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中将镇街应分成的60%土地出让收益划拨给镇街,将市分成的40%土地出让收益划入轨道专项资金帐户;若属于集体土地,经市国土局、市财政局核实其土地出让收益后(土地流转价扣除收地成本),由镇街财政将市分成的40%土地出让收益划入轨道专项资金帐户,再凭相关汇款凭证到市国土局办理流转审批手续。
对于经市批准明确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地块,如无法完成土地储备补偿和征地工作的,今后该地块流转或出让时,市财政在土地出让金中对其征收轨道交通增值收益,属国有土地出让的,按土地出让总价计,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直接扣缴合计35%;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按土地出让总价计,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时向村集体征收合计35%。
市财政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轨道公司和属地镇街政府,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真核实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开发成本,准确测算土地出让收益。市规划局在编制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相关规划时,应对市、镇街储备土地的开发予以倾斜。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集中部分。自2011年9月起,市规划局在办理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建筑项目的规划报建时,要向项目业主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办法和标准等具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规划局按季度统计属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所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市轨道办报请市政府批准的集中使用方案,将相关资金从相应的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市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交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等,由市轨道公司于次年初统计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划入市轨道专项资金账户;
市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交的有关建设规费市属部分,由市轨道公司于次年初统计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划入市轨道专项资金账户。
(五)市轨道公司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相关地块,若该地块为市储备地块,其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全部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若该地块为镇街储备地块,其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分成部分,以及出让收益市分享的40%部分,由市财政全部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
(六)国家、省及其他来源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轨道办负责编制轨道专项资金年度筹集、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轨道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或贴息;轨道公司经营性收入弥补运营亏损不足的部分;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轨道交通建设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市轨道公司在每年年底根据建设计划与运营、开发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轨道交通收支计划(含工程建设、运营费用),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四)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轨道办以及市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国资委根据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以及资金使用计划、收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融资情况,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要求,编制年度轨道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市轨道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年度融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六)资本金的注入,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凭市财政局拨付市轨道公司财政资金的证明批件,出具市轨道公司增加国有资本金证明批件;市工商局凭市国资委出具的市轨道公司增加国有资本金证明批件,为市轨道公司办理国有资本金增资等变更手续。
(七)市轨道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财政局有关工程资金审核、结算等管理规定,加强资本金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八)市轨道公司要按规定,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公司财务报告;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对轨道建设项目建立财务跟踪审查制度,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轨道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轨道公司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部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建立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确保市轨道公司各项资金的收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人防办、规划局、财政局和市轨道公司要做好全市各镇(街),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1000米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审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对没有办理人防报建手续的民用建筑项目,市规划局不予备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财政局应协助和支持市人防办切实做好人防规费征缴工作。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人防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纳入轨道专项资金。市轨道办会同市人防办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地下空间进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的专项研究,报请省人防办和市人民政府同意,以人防工程立项,依规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建设轨道交通中的人防设施建设,尤其是平战结合的人防设施。
第八条 市轨道公司通过融资筹集的建设资金和经营性收入(票务收入、广告收入、物业收入等)不纳入轨道专项资金,由市轨道公司按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市国资委、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