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21〕3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二批东莞市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与
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公布第十二批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文物现状或破坏文物,确需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必须报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附件:1.第十二批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第十二批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
附件1
第十二批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9处)
类别I-古遗址(共1处)
类别III-古建筑(共6处)
类别V-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2处)
附件2
第十二批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
(共计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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