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东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2号)、《东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3号)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应当解除医保协议。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定点医药机构重大信息及基础信息(以下简称“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管理,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发现并改正问题,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管理机制
各定点医药机构是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管理,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变更立即备案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强化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的时效性和严肃性。同时,应落实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当医保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操作指引》(附件1)向当地医疗保障分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
各医疗保障分局应做好属地管理,严格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业务规程》开展工作,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自查、变更备案工作,并通过日常提醒、抽检等方式加强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
二、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日常管理
(一)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日常自查及情况报送
定点医药机构每月组织对本机构的医保基础信息进行自查,并限时将自查情况报送当地医疗保障分局。要求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对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自查表》(附件2)汇总自查情况,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自查表(电子表格及盖章件)上报给当地医疗保障分局;
2.定点零售药店。每月对照《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自查表》(附件3)汇总自查情况,于每年1、4、7、10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自查表(电子表格及盖章件)上报给当地医疗保障分局。
自查发现有医保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障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
(二)医疗保障分局汇报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自查情况
医疗保障分局在收齐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报送的自查表后,对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自查汇总表》(附件4)汇总工作情况,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将汇总表(电子表格及盖章件)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邮箱地址:ybldzl@163.com),文件命名及邮件标题统一为“**分局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自查汇总表(20**年**月)”。
三、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违规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逾期办理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的,应向医疗保障分局同步提交具体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各医疗保障分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邮箱地址:ybldzl@163.com),由市医疗保障局视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定点医药机构自主发现并主动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的,视违规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批评、纳入考评,中止、解除协议等处理;
(二)由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发现,但在医保协议有效期内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被通报2次以上的,予以中止协议处理;
(三)被医保部门或因其他原因被发现违规的,按文件规定解除协议。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定点医药机构从本月开始自查工作。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操作指引
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自查表
3.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自查表
4.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础信息变更备案自查汇总表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联系人:陈柏彤,联系电话:0769-2285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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