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东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2号)、《东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3号)(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定点医药机构重大信息变更备案要求。为及时做好变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时清理未备案信息
按照《两定管理办法》规定,定点医药机构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申请,如逾期未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的,将按照《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解除医保协议。为避免出现逾期未办理变更备案的情况,请各定点医药机构立即对照附件《定点医药机构重大信息内容》进行自查,确有重大信息变更未备案的,务必于2022年1月12日前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现场提交。按照附件《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操作指引》要求,将变更申请材料交至东莞市东城大道168号二楼定点医管科,电子版变更申请材料可通过U盘报送。
(二)线上报送。将上述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压缩成一个文件包,并以机构编号及机构名称命名,发送至定点医管科邮箱(邮箱地址:dgsbygk@163.com)。
二、建立信息变更立即备案的长效机制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及重大信息变更备案管理工作,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信息变更立即备案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强化重大信息变更备案的时效性和严肃性。同时,应落实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及银行账户(仅开通个账业务的除外)中重大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确保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备案申请。
三、注意事项
定点医药机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后,影响到本机构的医保定点资质及医保业务范畴,甚至影响到参保人的结算及待遇,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相关职能部门均有每项变更内容及时间的详细记录,除文件规定“因违反医疗保障相关规定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变更重要信息”的情形外,均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切勿带有侥幸心理,否则需自行承担解除医保协议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
(联系人:孙小姐,联系电话:224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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