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东莞市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东医保〔2021〕60号)、《东莞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3号)等规定,我局公开遴选“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经过材料初审、综合评分、现场核查、公示等程序,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确定以下单位为“双通道”药店: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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