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支付标准
对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按规定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急诊、抢救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70%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三)非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四)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选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费用合理增长水平和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情况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过渡性办法
2021年10月1日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含)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以下规定继续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已累计参保缴费原生育保险满1年的,可按规定足额支付生育津贴;未满1年的,按比例(累计参保缴费月数/12个月)支付生育津贴。
三、关于待遇保障、经办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按照《规定》有关规定执行。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参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本通知实施后,本市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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