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朗国仁药店为他人刷社保卡个账套取现金,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共752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于严重情形,我局对东莞市大朗国仁药店处以骗取金额四倍罚款,即叁拾万零捌佰肆拾元整(¥300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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