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业分类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个人) | 地址 | 案由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程序 | 备注 |
| 简易程序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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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医疗卫生 | 东沙执当罚字〔2023〕017号 | 东莞市康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1238号101室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 2023年4月3日 | 警告。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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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医疗卫生 | 东沙执罚字〔2023〕001号 | 刘承文 | 广东省龙川县贝岭镇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案 | 2023年4月17日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9元;3、罚款12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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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医疗卫生 | 东沙执罚字〔2023〕002号 | 东莞市沙田刘承文卫生所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中心区三巷41号102 | 未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 2023年4月17日 | 1、警告;2、罚款12000元。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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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职业卫生 | 东沙执当罚字〔2023〕018号 | 东莞市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官洲组民天工业区第二栋二楼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 | 2023年4月20日 | 警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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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职业卫生 | 东沙执当罚字〔2023〕019号 |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健康检查案 | 2023年4月20日 | 警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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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文广旅体 | 东(沙)文综罚字〔2023〕第2号 | 东莞市耐破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猴皇洲东路32号103房 |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 2023年4月20日 | 予以取缔,没收纸箱半成品25个、印刷机线控主板1个,罚款10000元。 |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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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共卫生 | 东沙执罚字〔2023〕003号 | 东莞市沙田阿霞理发店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932号101室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2023年4月24日 | 1、警告;2、罚款15500元。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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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公共卫生 | 东沙执罚字〔2023〕004号 | 东莞市水木诗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湖景花园7#商铺07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2023年4月24日 | 1、警告;2、罚款500元。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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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农业农村 | 东沙执罚字〔2023〕005号 | 东莞市沙田晨曦动物诊疗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南路106号101室 | 未与专业处理机构签订诊疗废物处理协议案 | 2023年4月26日 | 警告。 | 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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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医疗卫生 | 东沙执当罚字〔2023〕020号 | 东莞市沙田其明卫生所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大街91号106室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 2023年4月28日 | 警告。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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