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启动污水处理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20﹞369号)的文件精神,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收费标准。各类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二)计征水量
1、使用公用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2、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38%,非居民58%,特种行业4%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执收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终端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00%计征。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实行。
沙田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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