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2016年石排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2016年石排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我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府〔2015〕111号)和《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是指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对申请入户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企业条件
在我镇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石排人力资源分局申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自评资格: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3.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4. 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
5. 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6. 镇街重点发展企业。
第1至6类企业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局提供,第7类企业名单由我镇确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成为第7类企业名单的候选企业:
1. 上年度纳税达500万人民币(含)的企业;
2. 上年度直接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含)的企业;
3. 被纳入市“三重”项目的企业或平台;
4. 上年度获得以下称号或专项资金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级名牌名标称号(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市创新型培育企业、市级以上“两化”融合标杆称号、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
5. 上年度成功上市的企业(含“新三板”企业)、获评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或在石排投产的东莞市上市企业;
6. 上年度被评为东莞市农业龙头的企业;
7. 上年度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以上专利奖、市专利优势企业的企业。
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出现非法经营、未依法纳税、非法用工、欠薪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该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的申请资格。
(二)个人条件
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其员工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可向所在企业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
1. 基本条件。参评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即从超生小孩出生之日起计算)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超生的不要求结扎);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纪录;
(4)在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2. 资格条件。参评企业员工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在企业从事技术岗位或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企业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
(1)最近24个月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000元;
(2)在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3)参加市、镇举办的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
(4)在该企业工作期间获得镇(街)以上表彰奖励;
(5)近5年由所在企业选派参加国内外培训或在职教育并取得证书;
(6)企业紧缺技术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我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对自评人才企业进行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企业成立自评人才入户评审小组,负责自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办理程序
(一)核定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资格
1. 工作小组收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2.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我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自评资格及入户名额,并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二)制定年度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计划
工作小组根据我镇公共资源状况及提交申请企业的初审情况,制定年度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计划,拟定获得自评资格企业名单及名额分配计划,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三)企业开展自评人才入户工作
1. 根据本办法及镇委镇政府审批的年度计划要求,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从用工需求、岗位特点、工作业绩等方面制定自评方案。自评方案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员工做好申办指引和政策解释工作。
2. 按自评方案要求,对符合条件并申请入户的员工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推荐入户人员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评审小组负责做出解释和裁定。
3. 公示无异议的,由该企业发放《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加盖企业公章,并将自评人才入户推荐名单报石排人力资源分局备案。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名额当年有效(以企业核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日期为准)。
(四)个人申请入户资格
申请人凭《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及基本条件相关证明材料于核发日起3个月内到石排人力资源分局申请入户资格,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七条 申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条 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获得入户资格的人才,可在核发日起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石排公安分局提出户籍迁入申请。逾期未提出户籍迁入申请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须根据自身实际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具体材料由镇公安部门统一确定。
(三)入户办理。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证明。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村(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户籍由迁入村(居)委会管理,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条 任何部门、村(居)委会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任何组织、机构、村(居)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审查发现,不予纳入入户管理,且自作假行为被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其入户。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协调,保证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石排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涉及其他部门政策执行情况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 2016年石排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及各部门分工
2. 2015年石排镇第1-7类企业名单
3. 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资格申请表
4. 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
附件1
2016年石排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工作小组及各部门分工
为做好我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现由镇经贸、民营、商务、工商、人力资源、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石排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利沛昌(镇委委员)
成 员:梁伟强(石排人力资源分局)
叶达芬(镇经贸办)
邓淦棠(镇民营办)
叶沛成(镇商务办)
王锦浩(镇农林水务办)
黄凤珍(镇计生办)
萧惠忠(石排公安分局)
邓玉棠(石排工商分局)
刘柱新(石排国税分局)
黎汝棠(石排地税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石排人力资源分局,负责筹备开展我镇的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保证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职能分工如下:
一、石排人力资源分局:
1. 设立专人专窗,受理第1-7类企业提出的自评人才入户申请;
2. 对申请企业有无非法用工、欠薪等情况进行初审;
3. 制定年度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计划、拟定获得自评资格企业名单及名额分配计划,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4. 督促、协助企业开展并完成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的所有工作;
5. 受理并审核持《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申请人的入户资格,为符合条件者发放人才入户卡;
6. 协助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完成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镇经贸办、民营办、商务办、农林水务办:
1. 共同宣传、收集、拟定上一年度石排镇重点企业名单,并将最终名单向社会公布;
2. 协助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完成有关石排镇重点企业名单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石排工商分局:
1. 对申请企业是否依法经营的情况进行初审;
2. 协助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完成有关工商方面的其他工作。
四、石排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1. 对申请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初审;
2. 协助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完成有关税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五、石排公安分局:
1. 对持有入户卡的申请人进行进一步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并自愿入户者,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2. 协助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完成有关公安方面的其他工作。
六、镇计生办:
1. 对参评员工的计生情况进行审核;
2. 协助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完成有关计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附件2
2015年石排镇第1-7类企业名单
附件3
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资格申请表
* 本申请表当年有效,如下一年再次申请自评资格,需重新提交。
附件4
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
*本表不能涂改,自核发日期起3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