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工作的通知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切实保障股东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农村股份经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现将股权继承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继承的原则
股东村民集体经济的股份分红、监督管理、选举与被选举等各项权利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股东死亡后,要及时开展股权继承办理工作。对未办理继承或继承未办理完结的股权,理事会可暂停其股份的分红,股权由股份经联社或股份经济社暂代保管,待所有手续办理完结后方可转交继承人,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避免引发纠纷。
二、严格股权继承的程序
股权继承要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继承,并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一)协商。继承人只有一人的,按照下一步程序直接办理。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
(二)申请。股权继承人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被继承人股权证书、申请(放弃)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人表、股权继承声明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在继承过程中提倡实行见证或公证。
(三)审核。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要认真对继承申请的材料审查把关,向有继承权的人员、见证单位、证明人等了解有关情况,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办理。
(四)公示。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要把有关申请材料、继承人和放弃继承人等情况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告5天。如有异意的,应重新调查审核。
(五)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
(六)存档。继承办理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交各村档案员保管。
详情请到各村委会或镇农办咨询。
镇农办联系人:邓小姐 电 话:86555015
石排镇农办
2012年3月31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