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42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韦永黎蔬菜商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韦永黎蔬菜商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0/4/28),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店作出: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0〕320824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是从合法渠道采购,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应是种植环节导致。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