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须向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提起商事调解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提交写明下列内容的调解申请书一式两份(下载表格 查看样板)。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等;
(2)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受理
1、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本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当事人作出材料补正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符合调解条件的,协调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各方同意调解的,立案进行调解,经协调确认各方无调解意愿的,不立案调解,并建议当事人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缴费
确定立案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中心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调解费用。当事人预交调解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期交纳,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由本中心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调解费用,又不提出缓期交纳申请的,视为撤回调解申请。
四、调解
1、本中心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调解员名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2、经协商共同决定或由调解中心决定一人或三人作为本案调解员,对本案进行调解;
3、经各方共同协商约定调解的时间及地点,对本案进行调解;
4、调解成功后,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扣除必要开支费用后,其余调解费退回申请人,并建议当事人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5、经各方同意,可向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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