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东莞市律师协会、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作者Dani Indrawan S.H., M.H.、周洁莹。
随着业务发展,上市公司通常需要资金来满足额外的营运资本需求、支持公司行动、业务扩张或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公众发行新股来筹集资金而无需承担债务,这一过程通常被称为"配股"。通过这种机制,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来改善财务结构,而无需承担未来的利息负担,从而确保更健康的财务状况。配股所筹集的资金可用于业务扩张、债务偿还或支持公司运营。
印尼的配股:优先认购权的法规与定义
在印尼,配股发行是通过授予优先认购权(Hak Memesan Efek Terlebih Dahulu,简称“HMETD”)来增加资本的方式。根据《金融服务管理局第32/POJK.04/2015号条例》(以下简称POJK No.32/2015)(经《金融服务管理局第14/POJK.04/2019号条例》修订)关于“具有优先认购权的上市公司增资”的规定,HMETD被定义为股份所固有的权利,赋予股东在股票发行前购买股票和/或其他股权权益(包括可转换为股票或授予购买股票的权利)的机会,即所谓的“优先认购权”或“HMETD”。
根据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OJK”)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股东至少达到 300 名且实收资本至少达到 30 亿印尼盾的公司,或股东人数和实收资本符合政府条例规定的公司。
POJK No.32/2015 第 2 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打算通过发行新股和/或可转换为股份或授予股份购买权的其他股权证券来增加资本,则上市公司有义务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向每位股东授予优先认购权。
POJK No.32/2015 第 4 条,优先认购权是一项可转让的权利,并通过以下方式证明:(a) 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或证券管理局的记录中的所有权;(b) 上市公司向在特定日期登记的股东发行的优先认购权证书;(c) 可从股票证书上分离的优先认购权息票;或 (d) 由(相关机构)出具的确认书或证券账户报告。
无优先认购权增资
根据POJK No. 32/2015 第3条,在下列情况下,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和/或其他股权证券进行增资时,可豁免授予优先认购权的义务:
1. 为改善财务状况;
2. 非为改善财务状况;
3. 发行红股,该红股是(1)由留存收益资本化转为股本而产生的股息;和/或(2)非由股票溢价或其它权益要素资本化而产生的股息。
这被称为"无优先认购权增资"。
为改善财务状况而进行的无优先认购权增资
基于POJK No. 32/2015 第8B条,为改善财务状况而进行的无优先认购权增资,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上市公司是银行,且从印尼银行或其他政府机构获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0%,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被授权政府机构进行银行重组的情况;
2. 非银行类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该增资时,净营运资本为负且负债超过公司资产的80%;或
3. 上市公司无法在到期日偿还其对非关联方贷款人的金融债务,且该非关联方贷款人同意接受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可转换债券以清偿此类贷款。
非为改善财务状况而进行的无优先认购权增资
根据POJK No. 32/2015 第 8C 条的规定,除改善财务状况外的无优先认购权资本增加规定如下:
a.非为改善财务状况而进行的无优先认购权增资,其增资规模最高不得超过在股东大会公告时已通知并获主管部长受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所载明的已发行并全额缴足股份总数或实收资本的10%(百分之十),且须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若为非员工持股计划目的(Other Than Share Ownership Program)的无优先认股权增资,应在股东大会批准该增资之日起 2(两)年内完成;
· 若为员工持股计划目的(Share Ownership Program)的无优先认股权增资,应在股东大会批准该增资之日起 5(五)年内完成。
b. 对已发行且全额缴足股份总数或实收资本的10%的计算,必须基于能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造成最小股权稀释的计算方式。
c. 如果在上市公司实施一项"非员工持股计划"时,存在一个正在实施且期限尚未结束的"员工持股计划",那么该"非员工持股计划"的增资规模,最高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就该次增资发布股东大会公告时的实收资本的10%,并须扣除上市公司中尚未实施的、为"员工持股计划"目的进行的无优先认购权增资金额。
d. 如果在上市公司实施一项"员工持股计划"时,存在一个正在实施且期限尚未结束的"非员工持股计划",那么该"员工持股计划"的增资规模,最高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就相关"员工持股计划"发布增资股东大会公告时的实收资本的10%,并须扣除尚未实施的"非员工持股计划"的增资金额。
依据
POJK No. 32/2015 第6条和第7条规定,如果增资伴随权证的发行,则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权证数量,不得超过在向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注册声明时,已发行且全额缴足股份总数的35%。并且,上市公司在发生股份拆分或合并时,禁止对权证数量进行调整。
增资要求
在进行附带优先认购权的增资时,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 股东大会批准:根据POJK No. 32/2015 第8条,上市公司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该批准应允许股东核准或否决拟议的增资方案。公司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发行新股的计划。该公告必须包含全面信息,例如拟发行股份的数量、执行价格、资金用途以及潜在风险。
2. 向OJK提交文件: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必须向OJK提交注册声明。其中包括一份招股说明书,详细说明新股的发行情况,包括资金用途、拟发行股份数量、执行价格和潜在风险。
3. 注册声明生效与配股:一旦OJK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公司即可向现有股东提供优先认购权。在此阶段,公司设定现有股份与拟发行新股的比率。股东有特定期限来决定是行使其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该权利,还是任由其过期失效。
优先认购权的交易通常仅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以100股(1手)的整数倍进行交易;或在议价市场进行,交易不足100股的零股。
与优先认购权类似,权证通常也可以在交易所的二级市场中单独交易。
从股东大会批准到注册声明生效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信息披露
根据POJK No. 32/2015 第15条,进行附带优先认购权增资的上市公司,最迟必须在发布股东大会公告的同时,向股东公告该增资计划的相关信息,以遵守透明度原则。
非现金出资形式
根据POJK No. 32/2015 第9条,上市公司增资时可以非现金形式出资入股,但为改善财务状况而进行的增资除外。若以非现金形式出资入股,则该非现金出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与资金使用计划直接相关;且 (b) 使用估价师来确定所用非现金出资的公允价值以及非现金形式入股交易的公允性。估价日期与非现金出资入股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6(六)个月。
根据POJK No. 32/2015 第10条,若出资形式为以应收债权抵缴股款,则该应收债权必须反映在公司最新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中。
股价
根据POJK No. 32/2015 第11A条,对于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公司,在进行为改善财务状况或非为改善财务状况的无优先认购权增资时,其股票价格至少应等于由估价师设定的公允市价。
设置备用购买方的义务
POJK No. 32/2015 第12条规定,若上市公司打算进行附带优先认购权的增资,且所筹资金将用于特定金额的交易(例如收购公司)并需要确定数额的额外资本,则必须设有备用购买方。备用购买方有义务保证以不低于发行价购买优先认购权持有人未行使认购权的剩余股份和/或其他股权证券。
优先认购权和股份类别
根据POJK No. 32/2015 第5条,拥有超过1(一)种类别股份的上市公司进行附带优先认购权的增资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a) 若按每个股份类别比例发行新股,则必须根据股东在各类别股份中的持股比例,向其授予优先认购权;或 (b) 若新股发行出现以下情况:
1. 仅针对一种类别股份进行;
2. 针对所有类别股份进行但非按比例;或
3. 通过公开发行其他可转换为股份或授予股份购买权的股权证券进行;
则必须根据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总持股比例向其授予优先认购权,并且必须获得每个类别股份中代表多数股权的股东批准。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OJK条例 No. 9/POJK.04/2018 第23(i)条,若附带优先认购权的增资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则新的控制方需要进行强制要约收购,除非该增资是由于股东按其持股比例行使权利认购股份所致。
然而,根据POJK No. 9/2018 第23(j)条,若无优先认购权的增资导致控制权变更,则新的控制方必须进行强制要约收购,除非该增资是为了改善财务状况而实施的。
结论
优先认购权的一个主要风险是股权稀释。未行使权利购买新股的股东,其持股比例将会下降。此外,由于流通股数量增加以及市场对该公司行动的不同看法,配股过程常常引发股价波动。另一个风险是对股东反应的依赖性,因为配股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行使权利的意愿。如果认购意向低迷,公司可能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足额新资本。除非设有备用购买方,否则在配股中提供的股份未被股东或认股权持有人全额认购的情况下,剩余股份通常会按比例分配给那些在认股权证书或附加股份认购申请表上申购数量超过其配额的其他认股权持有人。
作者简介:

Dani Indrawan S.H., M.H.
德恒印尼办公室合伙人

周洁莹
律师
周洁莹,德恒东莞办公室律师,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
主要执业领域:国际贸易、企业合规、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E:zhoujieyi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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