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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2-26 15:25:1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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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货币补贴,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原《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进行修订。目前,《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已印发,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优化保障对象类别

  调整后的保障对象包括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群体,原新入户人员群体并入本市户籍困难家庭,不再单列。其中,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根据收入线(取人均月收入,下同)分设三档实行阶梯式优惠保障,三档收入线分别为我市低保标准(即1242元)的2倍、3倍及4倍。

  二、调整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要求

  新就业职工的基本条件调整为:申请人未满35周岁,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正常缴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收入线为低保标准(即1242元)的4倍,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收入线放宽至低保标准的6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调整为: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有效居住证,在莞累计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正常缴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收入线为低保标准(即1242元)的4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整合优化保障方式

  调整前设置了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租房补贴、租金优惠及房屋修葺等多种保障方式,调整后将保留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房补贴及房屋修葺等四种。

  实物配租适用于全部保障对象,实行阶梯式租金标准。其中,第1档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第2档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确定;第3档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

  租赁补贴适用于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不限制承租住房类型,根据家庭所属档次实行差异化补贴,月补贴金额上限=补贴标准×(家庭人口×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计算,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系数分档标准:第1档家庭的补贴系数为1、第2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8、第3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4;

  (四)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补贴。以4人家庭为例,1-3档家庭每月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为:1080元、864元、432元。

  租房补贴适用于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指定房源(包括“莞寓”市属租赁住房或其他通过公开征集遴选的市场化房源)的,每户每月补贴500元,最长补贴不超过3年。

  房屋修葺适用于持有自建房的第1档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支持其对自有危房进行修葺。其中,拆除重建类按每平方米1200元补助,局部修葺类按每平方米800元补助。

  四、简化审批程序

  除申请入住市管公租房雅园新村之外,其余情形(申请各类货币补贴及入住镇属房源)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镇街、园区,审批时间由25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五、明确优先配租范围

  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在房源充足的前提下,可根据轮候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未成年子女2人及以上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六、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一是新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轮候阶段的申请人,可按原政策配租一个合同期(3年)。二是已入住人员不再符合新政策条件但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安居等条件的,合同到期后可申请续租,期限不超过6年,租金标准按对应的保障类别收取。三是公租房房源出现富余时,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面向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配租。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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