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9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横沥和盛蔬菜店销售的“芹菜”
(一)东莞市横沥和盛蔬菜店销售的“芹菜”(规格55斤,进货日期:2023-07-6),“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和盛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被检批次“芹菜”的进货记录、供应商资质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在得知涉案“芹菜”抽检不合格后,主动实施召回,且未有人员反映食用上述“芹菜”后不适,我局也没有收到对涉案“芹菜”的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91020C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储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且并未自行添加“噻虫胺”,因此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其进货前的供应商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将对店内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进行教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并做好索票索证。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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