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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7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7-16 16:46: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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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年06月21日

矛盾纠纷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郑桐生调解工作室

供稿(单位、姓名):东莞市高埗镇郑桐生调解工作室、周卫国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高埗镇司法分局、庞红宾                                                

检索主题词:意外溺亡、法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人道主义补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溺水身亡亲属恸  不懈调解止纷争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9日下午两点半左右,东莞市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放学,该校高二同班同学李某桥、肖某、王某、胡某与李某豪等五人于下午六时许前往东莞市石碣镇沙腰码头东江水域游泳。李某豪因水性不佳,下水后很快被河水淹没。其他同学发现李某豪出现险情后立即呼救,随后附近摆摊群众报警求助,之后由搜救队实施打捞救援。2020年6月21日清晨,李某豪被打捞上岸,已经失去生命体征。李某豪父母认为学校和其他四位同学对溺亡事故负有责任,带领十数位家属去学校讨说法。公安机关为避免演变成群体性事件,采取措施,引导死者家属及其他学生家长和校方负责人大约三十余人,来到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协商解决争端。                                    

调查与处理

因案件涉及关系方多,家属情绪激动,处置不当易发酵成群体性事件,不利于基层社会稳定。因此,经研判,本案件由司法分局、调解工作室、教育管理中心、政法办、信访办及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调解小组负责。调解小组到场后,首先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听取了事件的大致经过,和各方诉求。最终,各方的矛盾诉求集中在赔偿金额上,死者家属要求四位同学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对死者家属进行人身损害赔偿120余万元,然后考虑到死者参与游泳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提出至少要求赔偿100万元。而学校认为,其对这起溺亡事故没有法律责任,可以考虑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愿意拿出3万元补偿款。其他学生家长认为自身经济条件太差,每个人最终表示只愿意拿出5000元。因三方诉求差距较大,第一次调解无果。

6月22日,调解小组再次举行第二次协调会。死者家属继续坚持索赔100万元。校方表达了学校的基本立场,坚持学校没有法律责任。而几位学生家长表示愿意共同凑齐3万元。因差距太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6月24日,调解小组组织第三次协调会。死者家属的律师朱某称愿意做出适当让步,诉求降到70万元。调解小组为促进案件调解顺利开展,分别与校方和其他学生家长沟通,从法理情阐明利害关系。经协商,学校愿意拿出5万元另加保险费25000元,而学生家长同意补偿共计4万元,并表示如果协商不成,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经过郑重考虑,死者家属提出,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学生家长赔偿8万元。调解小组再次耐心劝导校方和其他几位学生家长,下午四点左右,各方就补偿数额和调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

对四位学生而言,由其监护人分别支付李某夫妇人道主义补偿款20000元,合计补偿金额80000元。

学校方面,同意支付李某夫妇人道主义补偿款共计141892元,其中16892元此前已由学校垫付。余下125000元分三期支付,协议签署即支付5万元。

晚上八点,各方最后完成签字和转账手续。本次纠纷在各部门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协同下,通过各方当事人的配合,历时三天的协调处理,终于尘埃落定,调解最终获得圆满成功。

法律分析

本案是未成年人溺水身亡赔偿纠纷。当事人均为未满18周岁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担任其监护人,因此本案调解全程均由学生家长参与。

案件的关键在于各方责任的划分,特别是学校和其他学生对死者的死亡结果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未成年学生家长应依法履行好对孩子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有义务配合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方面,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追究学校民事责任应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损害后果没有不当行为则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因职高学生意外溺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本案的处理方式对于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案调解的首要问题是迅速稳定家属情绪,做通家属思想工作,尽快处理溺亡学生的丧葬事宜。调解最初,死者父母情绪比较激动,尤其是死者母亲嚎啕恸哭,影响到调解氛围,通过多方劝说,使死者家属的情绪逐渐得到平复。

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是通过多部门联动联调,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坚持不懈共同努力的结果。本次纠纷涉及多个主体,虽然案情简单,但处理起来并非易事。因索赔金额巨大,各方当事人诉求差距甚大,调解很难一蹴而就。调解需要时间,需要策略。单纯依靠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都很难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各部门协同配合,坚持不懈,最终破解难题,各部门的联动调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无论是哪方当事人,都没法对其定责。责任的确定只有法院才享有最终裁量权。因此,做好各方当事人人道主义补偿问题的思想工作是协商解决本案的突破口。通过情与理的反复沟通,让四位学生家长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拿出一定金额补偿人家于法于理都不为过;对学校而言,即使没有任何责任,毕竟是自己的学生,在各级政府部门对学生安全教育尤其是防溺水方面高度重视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这样的不幸事故,负面影响极大。因此学校务必考虑积极平息此次事端。对死者家属而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矛盾并非其考虑的最优选项,经过多轮协商,在了解了对方当事人的底线之后,决定退一步更是妥善解决事情、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方法。本次纠纷最后由有着丰富经验的老警长出面协调,锲而不舍,最终使双方诉求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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