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以案释法|旅游篇: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无资质车辆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10-13 16:00:33  来源: 凤岗镇综合执法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A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名游客参加“五天四晚邂逅江西”旅游活动,向具有运输资质的汽运公司订购了一辆5座的车,该汽运公司安排了一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旅行社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不合格车辆,构成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违法行为;该旅行社还组织4名游客参加“水墨婺源”旅游活动,向自然人租用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经移交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核查,上述车辆均未取得道路运输资质。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A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温馨提示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必须严格审核供应商及其提供的产品的合法经营资质。

  第一,对供应商的审核是旅行社经营的第一道安全闸门,绝不能走过场。旅行社在选择交通、住宿、餐饮等供应商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法定证照,进行必要的核验。

  第二,旅行社必须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本案中,旅行社向自然人租用车辆,该自然人显然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向自然人租用车辆,意味着旅行社直接将游客的人身安全置于无资质、无保障的境地,这是法律绝对禁止的。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