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以案释法|旅游篇: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8-11 11:41:11  来源: 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字体:

  基本案情

  某日,A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旅行社2026年3月组织的“某某一日游”旅游团相关材料,包括《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旅行社派团单》等。派团单显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人员陈某,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未查询到陈某的导游证信息。经调查,该旅行社在组织2026年3月2日“某某一日游”旅游团时,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陈某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并支付导游服务费。

  该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A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温馨提示

  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服务组织者,委派持证导游是其法定义务。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难以有效保障游客的体验与安全。本案中,当事人本应严格把关,却委派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暴露出其在合规管理上的漏洞。这也提醒所有旅行社,不能以“临时调配”“人手不足”等为由忽视法律规定,依法经营方为长远之计。

  本案警示所有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合法合规经营视为生命线。坚决持续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方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营造安全、放心、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