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以案释法|旅游篇: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7-15 11:16:35  来源: 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某日,A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依法开展检查,发现其在3月组织过旅游团赴某景区一日游活动,该公司员工无法提供旅游行程的合同,表示只有老年人参团并签了免责协议。经查明,该公司在组织上述某景区一日游活动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事实成立。该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A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温馨提示

  游客决定外出旅游,最重要的事就是签合同。旅行社作为特许行业,经营的旅行社业务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商品交易相比,旅游服务消费的特点是先付费,后服务。旅游者需预缴团款,随后才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如果旅游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较大。旅游中一旦发生意外或纠纷,如何保证游客的自身权益呢?那就是和旅行社签合同!旅游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利于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而且可作为调解和仲裁投诉纠纷的法律依据。

  我们国家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对旅游合同方面都有了不少详细的规定,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国家强制规定旅行社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游者参加旅游过程中,交通、住宿、饮食等都是由旅行社来安排,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这些服务质量和安全负责任。所以游客在出行前,要认真仔细地签好旅游合同,若旅游时发生意外或纠纷,它既是有力的证据,也是最有力的权益保障。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