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8日,某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市民旅游投诉信息后对高某开展调查。经查,高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23日组织37人前往某地旅游,共收取37人旅游费用4720元,向游客提供行程安排、车辆交通、向导等服务。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此案惩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有力彰显法律威严,明确旅游经营资质准入红线。有效整治市场乱象,维护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障正规旅游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守护游客消费安全与切身利益,减少侵权纠纷与安全隐患,同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从业者依规合法经营,助力旅游行业规范提质、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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