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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旅游篇: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6-10 15:22:58  来源: 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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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6年某日,某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旅行社时,检查发现该旅行社以35.9元的低价及免费丰富餐食等诱骗旅游者报名参加“某乡一日游 35.9元/人”活动,并通过安排听课的形式诱导旅游者购物,同时获取地接30元/人的返点、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某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温馨提示

  不合理低价游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合法权益,阻碍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该案依法查处旅行社违规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彰显文旅市场监管从严整治行业乱象、坚守执法底线的鲜明态度,传递从严监管、严查严处的强烈导向。此次处罚有力震慑旅游市场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诚信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持续净化文旅市场环境,为推动文旅产业规范有序、提质增效、稳步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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