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伟:
你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11-00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于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和蔡旋彬在凤岗镇进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本执法机关已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给予处以人民币1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城综处字〔2025〕第11-0005号),要求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R第三十五条 R第四十六条 R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本执法机关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4190025000005693788),到东莞市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185000元及滞纳金185000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通知。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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