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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玲、曾欢欢、卢晓丽、岑秋连诉馨港馨宝国际母婴护理服务(东莞)有限公司应诉和开庭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5-14 15:06:4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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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6]64

馨港馨宝国际母婴护理服务(东莞)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李梅玲、曾欢欢、卢晓丽、岑秋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李梅玲、曾欢欢、卢晓丽、岑秋连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如下表:

姓名

请求事项

李梅玲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81日至2025831日期间被拖欠的工资6104元、202591日至202594日期间被拖欠的工资920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61日至20259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536元(3000+5512+6104+920);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72元。(3000+5512+6104÷3以上合计为27432元。

曾欢欢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81日至2025831日期间被拖欠的工资6150元、202591日至202592日期间被拖欠的工资41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63日至20259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756.41元(3510.76+4919.7+6150+410);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60.15元(3510.76+4919.7+6450÷3以上合计为26176.56元。

卢晓丽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81日至2025831日的剩余工资5535元、202591日至202594日的工资820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725日至20259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03.56元(6857.9÷31×7+5535+820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196.45元(6857.9+5535÷2以上合计为20455.01元。

岑秋连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71日至2025731日期间的剩余工资3000元、202581日至2025831日的工资6552元、202591日至202594日的工资840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71日至20259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5725180+6552+840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97.67元(3561+5180+6552÷3。以上合计为28061.67元。

二、馨港馨宝国际母婴护理服务(东莞)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671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671上午9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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