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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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受理申请人仇亮诉你单位就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6]3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10日工资差额:35339.8元。
三、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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