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6]16号
东莞金艺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王丁诉你单位就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6]158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21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441.59元。
三、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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