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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通兵、龙金成、杨通胜诉东莞市岳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11-25 09:00: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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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2025]306

东莞市岳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杨通兵、龙金成、杨通胜诉你单位就工资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350-1352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在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350-1352号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通兵、龙金成、杨通胜以下款项,具体裁决事项详见下表:

申请人

裁决结果

杨通兵

1.202541日至2025630日工资差额:253402.2025317日至20256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403.85元。

以上合计:55743.85元。

龙金成

1.202541日至2025630日工资差额:13270.002.2025417日至20256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23.08元。

以上合计:24693.08元。

杨通胜

1.202541日至2025630日工资差额:250702.2025317日至20256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320元。

以上合计:55390元。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350-1352《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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