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永利来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洁顺发贸易商行、东莞市大朗恒昌顺贸易商行、东莞市大朗宏泰贸易商行、东莞市大朗尚诚贸易商行、东莞市大朗祥麟贸易商行、东莞市大朗利可贸易商行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所提供的《清税证明》已被税务部门撤销,致使其注销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公司的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东市监撤〔2026〕090527C01号)
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东市监撤〔2026〕090527C02号)
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东市监撤〔2026〕090527C03号)
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东市监撤〔2026〕090527C04号)
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东市监撤〔2026〕090527C05号)
6、《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东市监撤〔2026〕090527C06号)
7、《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东市监撤〔2026〕090527C0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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