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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631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4-20 10:20: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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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0号),涉及东莞市大岭山嘉意粮油店和东莞市乐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大岭山嘉意粮油店经营的“百合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嘉意粮油店经营的“百合干”(购进日期:2023-01-14),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嘉意粮油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1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在购进被抽检批次的“百合干”后,一直存放放于经营场所内避光且阴凉的货架上销售,并没有转移其他不适于储存环境的地方。当事人表示会在往后的进货环节里,提高对选品的质量要求外把好进货查验关。

       东莞市乐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乐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01-15),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乐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措施,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捌元(¥158)。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伍拾捌元(¥658)。

       (三)原因排查及该公司整改情况。该公司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进货该批次的“泥鳅”后,就放于水产区处售卖,未添加任何药品或化合物等。该公司表示在今后进货水产品时,务必建立和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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