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东市监罚送告〔2022〕300727303号
东莞星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21年3月成立,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文阁路97号202室开展健身服务的经营活动,同年12月停止提供服务,导致2名消费者已经预付服务费用,但未完全接受服务。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渠道向你(单位)提出退款的要求,自消费者提出之日起超过十五日,你(单位)未退款也未有回应,因未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以没有违法所得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3份;2、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7份;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邮政专递邮寄单、退回妥投路径网页打印件、邮政专递件各3份;5、东莞政务短信发送详情截图3份;6、2名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消费凭证、信息截图以及询问笔录;7、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公告、网站公告截图各1份;8、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
你(单位)收取了消费者的预付服务费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也未退回预付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消费者提出之日起超过十五日仍未退款,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鉴于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人数较少,你(单位)违法行为较轻微,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对你(单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处陆万元的罚款,(¥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2〕30072230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建军、李效全 联系电话:0769-83866869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三路39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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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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