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重大风险,健全地震灾害应对体制机制,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依法、科学、有序、高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东城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结合东城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东城街道办事处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东城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对东城街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5地震风险分析
东莞市位于东南沿海地震带内带,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共有两条地震带穿越东莞市,分别是:南坑-虎门断裂带和石龙-厚街断裂带。
南坑-虎门断裂带为主要断裂带,穿越虎门、大岭山、寮步、东坑、横沥、企石等多个镇街,周边存在着多组不同方向的断裂带。
石龙-厚街断裂带涉及的镇街有:厚街、南城、莞城、东城、石龙(以及石碣和茶山边界)。
东莞地震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Mu)为5.5级,珠江口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Mu)为6.5级。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东莞市主要处在地震基本烈度Ⅵ(6)度区和Ⅶ(7)度区。
东莞地震Ⅶ(7)度区: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等八个镇街及中堂、万江、南城的部分自然村。
东莞地震Ⅵ(6)度区:剩余的镇街。
东城街道是广东省东莞市主城区四个街道之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中部,珠江口东岸,东江下游的珠江三角洲。地理坐标为东经113°31′-114°15′,北纬22°39′-23°09′。北依广州,南望深圳,地理位置优越。辖区面积约11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59.72万人。
东城街道地质构造上,位于罗浮山断缘的北东向博罗大断裂南西部、东莞断凹盆地中。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地貌以丘陵台地、冲积平原为主,丘陵台地占44.5%,冲积平原占43.3%,山地占6.2%。
东城街道是典型的珠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因受河涌水位和降水的影响,储有大量的表层孔隙水,地下水位高。土层结构较为复杂,土壤表层为黄色粘性土,其下的沉积层大致可分为淤泥、中细沙、淤泥质砂、粗沙或砾沙四层。下伏基岩为陆碎屑沉积胶结形成的沉积层。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东城街道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2组织体系
2.1东城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东城街道办事处成立东城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街道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党政综合办主任、武装部副部长、应急管理分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宣教文体旅游办、统战办、公共服务办、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卫生健康局、武装部、团工委、财政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医疗保障分局、交通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司法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企管工委办、金融办、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中心区供电服务中心、教育管理中心、创新驱动办、供销社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街道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Ⅰ、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街道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消防救援、民兵、社会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视情况请求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等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社区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街道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2.2东城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应急管理分局,承担街道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贯彻上级政府和街道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有关社区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掌握震情发展及分析会商情况;起草指挥部文件,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东城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街道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各工作组在街道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综合信息组
由应急管理分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在街道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辖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街道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街道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街道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装部、应急管理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辖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街道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3)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应急管理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宣教文体旅游办、武装部、教育管理中心、交通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供销社、公共服务办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保障辖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辖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省、市、国际等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4)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
由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分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等单位参加。各职能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加强水文、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5)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农林水务局、医疗保障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团工委、公共服务办等单位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金融办、司法分局、武装部等单位参加。负责协助辖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农林水务局、中心区供电服务中心、宣教文体旅游办等单位参加。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经济发展局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交通运输组
由交通分局牵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9)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应急管理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10)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宣教文体旅游办牵头,应急管理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在街道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统战办牵头,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指导在街道的外国侨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街道遭遇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12)恢复重建组
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创新驱动办、金融办、公共服务办、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等单位参加。参与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重建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13)专家组
街道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东城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4东城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街道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宣教文体旅游办:负责辖区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抗震救灾宣传;起草抗震救灾工作简报。
(2)教育管理中心:督促、指导辖区管理范围内幼儿园、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就学问题;及时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统战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辖区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东城街道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指导落实宗教团体及其建筑物的地震灾害防御工作。
(4)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辖区灾时油气主干道的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抢险工作;根据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街道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协调全街道电力、成品油的供应和保障;督促中心区供电服务中心排查、抢修供电线路和设施,优先为重点保障对象提供应急电力保障和临时供应;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加油通道,提供油料运送车送油服务等油料供应保障;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辖区抢险救灾,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转移地震受灾人员;组织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做好临险人员转移工作;配合做好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本街道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做好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救援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办理工作。
(6)司法分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人群的监督管理及教育帮扶。
(7)财政分局:根据街道相关救灾部署下拨救灾资金,并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监督。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关机构加强地震安全管理、落实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避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9)医疗保障分局:负责做好街道灾区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医疗救治所需费用提供保障。
(10)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根据需要,提请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抢险救援行动和技术支撑工作。
(1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和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
(1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抗震救灾房屋安全评估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城乡房屋建筑、自建房、工地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受灾房屋建筑、自建房、工地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处置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负责协助市地震局提供房屋建筑震情和灾情速报信息;配合市地震局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协助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和特征;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房屋技术协助;参与地震灾区重建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13)交通分局:督促、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等沿线(用地范围内)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转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4)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街道林业系统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林业地震灾害防御,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负责指导、组织管辖范围内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的灾后恢复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15)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16)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落实地震灾害防御措施;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7)应急管理分局:负责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汇总地震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转发地震灾情信息;组织制定受灾群众安置和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8)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辖区应急救援食品(包括饮用水)、药品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稳定市场秩序。
(19)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街道消防救援队伍、社区消防队伍、兼职消防队伍等救援力量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搜救伤员和被困群众任务,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承担火灾处置任务;必要时提请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出技术力量队伍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处置任务。
(20)公共服务办:督促指导属地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等落实地震灾害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期间,组织做好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工作;收集、统计特殊群体信息,为制定临灾特殊群体人员转移提供信息支撑。
(21)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支援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临危地区人员安全转移和灾后处置工作。
(22)中心区供电服务中心:负责及时修复受损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应急处置现场临时供电需求。
(2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街道城管系统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排查、整改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绿道、燃气设施、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受纳场等地震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负责灾后及时对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及时清除路面垃圾杂物及倒伏树木;负责组织力量抢修辖区范围内受损燃气管线、设施;协助做好地震基础设施的设置。
(24)团工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5)企管工委办:负责协调街道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街道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街道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6)金融办:负责为恢复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27)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为街道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研判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为街道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28)创新驱动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
(29)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及生活用品的筹集、储备、调拨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还应当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工作。
2.5现场指挥部职责
街道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在街道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资源,利用各类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配合市地震局、省地震局开展对本辖区内的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1.2预测预报
街道办事处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街道的临震预报,发布相应的地震预报信息,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街道内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信息,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
3.1.3预防行动
街道指挥部根据预报、预警信息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震情信息的跟踪,及时了解、报告震情信息;各社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应急管理、供电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建(构)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东城街道发生M3.0级以上地震,或珠江口、相邻市发生对我街道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市地震局发布震情信息后,街道指挥部迅速上报街道办事处,同时转发震情信息给各成员单位。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社区及有关单位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上报街道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分局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健康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街道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委外办、市台港澳办和市公安局,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街道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震区监测
根据地应急工作需要,街道指挥部应请求市地震局、省地震局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队伍。应急管理分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辖区重大天气变化,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组织水情、汛情监测;自然资源分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和海啸监测预警;生态环境分局协调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等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累计造成街道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Ⅰ级响应,街道指挥部报请街道办事处启动街道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由街道办事处向辖区公告并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到街道指挥中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街道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响应启动后,街道指挥部应组织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查看灾情,并建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可用应急资源开展辖区自救工作,并向街道办事处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援支援要求。
(2)Ⅱ级响应
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累计造成街道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或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Ⅱ级响应,街道指挥部报请街道办事处启动街道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街道指挥部指挥长到街道指挥中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街道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响应启动后,街道指挥部应组织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查看灾情,并建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可用应急资源开展自救工作,并向街道办事处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援支援要求。
(3)Ⅲ级响应
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累计造成街道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或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Ⅲ级响应,由街道指挥部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分局局长)立即启动街道地震灾害Ⅲ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街道指挥部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分局局长)到街道指挥中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街道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响应启动后,街道指挥部应组织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查看灾情,并建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可用应急资源开展自救工作,并向街道办事处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援支援要求。
(4)Ⅳ级响应
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者累计造成街道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或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Ⅳ级响应,由街道指挥部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分局局长)立即启动街道地震灾害Ⅳ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街道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
地震发生后,街道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查看灾情,协调应急救援资源,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向街道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
3.2.5现场处置
街道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开展救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响应级别或现场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相关救援装备,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抢救被掩埋人员。在街道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辖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辖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辖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儿童、老人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返回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各方面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辖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街道指挥部协调资源配合市地震局、省地震局及上级指挥部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辖区重大气象变化;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配合市级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长输油气管道、大型储罐、化工设备等重点生产设施设备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辖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社会动员
街道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辖区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街道指挥部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信息发布
街道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任何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地震灾害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当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街道指挥部安排宣教文体旅游办统一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4恢复重建
3.4.1制定规划
一般地震灾害,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配合市政府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建设,完善救援装备器材,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升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有条件的社区,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
各社区、各单位要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资金保障
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物资保障
各社区、各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管理分局、各社区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按国家、省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牌,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4.5基础设施保障
宣教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传发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获取官方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中心区供电服务中心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组织修复辖区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辖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
水务和城管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应急管理分局会同街道指挥部有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开展演练。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预案要求开展地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呈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改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宣教培训
教育、人社、宣教等部门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各种媒介,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街道办事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应急处置不力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舆情应对与宣传组及时发布公告进行宣传、辟谣,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经由街道指挥部及时将谣言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视情况请求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分局会同有关单位、各社区组织制订,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应急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相衔接,各社区应制定一页纸预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城府函〔2016〕3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预案体系图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体系图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4.中国地震烈度表
附件1
应急预案体系图
附件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体系图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东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二)东莞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东莞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一)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东莞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东莞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中国地震烈度表(GB/T 17742-2020)
地震烈度:地震对某一地区的影响和破坏程度称地震烈度。影响烈度的因素有震级、震中距、震源深度、地质构造和地基条件等。
震级和烈度的关系:震级反映地震释放的能量多少;而烈度则表示地面受到的影响和破坏程度,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却有多个烈度。
数量词界定:“个别”为10%以下;“少数”为10%~45%;“多数”为40%~70%;“大多数”为60%~90%;“绝大多数”为80%以上。
房屋类型说明:A1类指未经抗震设防的土木、砖木、石木等房屋;A2类指穿斗木构架房屋;B类指未经抗震设防的砖混结构房屋;C类指按照Ⅶ度(7度)抗震设防的砖混结构房屋;D类指按照Ⅶ度(7度)抗震设防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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