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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5-08 10:01:2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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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镇财政性资金

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各村(社区):

《道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26427



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评审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东府办〔20261号)和《东莞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东府办〔2025176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审查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上级政府拨付资金、镇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并在道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设备(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使用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道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分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其委托东莞市道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财审中心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由镇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按照市级文件规定由镇组织评审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和投资金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送财审中心评审:

(一)使用镇级财政性资金,且工程项目及相关设备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使用农村集体资金,且工程项目及相关设备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项目,其预算和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预算、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急抢险及涉密项目的投资评审按市、镇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分别作为批复项目概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确定工程价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九条  财政分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审中心委托评审任务,并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审中心报送的评审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条  财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评审数据收集、统计,管理评审档案。

(三)发现影响评审结果的重大事项,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分局报告。

(四)对于专业性强或自身的技术力量难以完成的评审项目,经财政分局批准后可委托中介机构合作完成。

(五)完成财政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符合立项批复文件的规定。

(二)向财审中心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及时确认或反馈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五)执行评审结果,并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管理工作改进完善。

(六)做好工程设计管理工作,落实项目评估评审建议,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经批准的文件要求,核实并反馈财审中心评审过程中提出的设计方案优化建议,督促设计单位采用经济合理、实用与安全兼顾的建设方案。

(七)做好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批责任:

1. 单项送审造价增减金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视为重大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制度。对于其中涉及软基、基坑支护等涉及项目安全,若不及时实施处置会对工程带来损失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现场工程变更开始施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审批时,应说明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若存在先实施后审批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镇政府审批时作出解释。

2. 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重大工程变更时应对工程项目的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台账。重大工程变更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相关变更预算送财审中心审核。

3. 属于批复概算建设内容外的增加工程,应按照市、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批。

4.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未取得项目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前先行施工的违约责任,同时明确先行施工部分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可纳入工程结算范围。

(八)督促项目承包单位竣(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递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初审。

(九)对于委托社会代建的项目,负责协助代建单位按本办法要求申报工程项目评审;对代建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并按规定审批工程变更。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送财审中心编制当年审核计划,作为评审任务安排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调整送审计划的,应在每年第三季度结束前将调整结果送财审中心,由财审中心重新修改当年审核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理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递交送审资料清单和项目评审资料。

(二)财审中心收到项目评审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并开始评审,评审中发现资料存在瑕疵,应通知送审单位补充完善;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将评审项目所缺资料情况书面告知送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善资料后再重新送审。

(三)接受评审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财审中心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评审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台账《送审资料登记表》。

第十四条  除市、镇政府或审批部门另有规定外,存在以下情形的,财审中心不受理投资评审业务:

(一)项目投资规模没有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审核工程概算和预算的。

(二)申请审核工程概算,送审金额超过批复投资规模金额10%以上的;申请审核工程预算,送审金额超过批复概算的或不超过已批复概算但总建设规模超过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规模10%(含)的。

(三)申请审核工程概算和预算,送审金额不超过批复投资规模金额但建设方案的标准及功能与批复有明显出入且未经原批复部门批准的。

(四)申请审核重大工程变更预算,未按规定审批的。

(五)申请审核工程结算,承包合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签订的或工程变更不符合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的。

(六)项目申请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没有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东莞市道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资料送审要求指引》提交评审资料。

(二)财审中心制订评审方案,安排专业评审人员评审。

(三)项目经评审、复审两级复核后形成评审初步意见稿,对送审单位征求意见。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核对评审初步意见稿,进行确认或提出反馈意见。

(五)财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就反馈意见进行核对。

(六)财审中心根据核对形成的意见和建设单位补充的评审资料,修改完善评审结果。

(七)各相关单位盖章确认评审结果。

(八)评审结果报财政分局批复盖章。

(九)评审资料及评审结果归档。

第十六条  工程概算评审重点审查如下事项:

(一)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是否突破批复立项文件。

(二)设计概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科学合理性。

(三)概算单位工程指标是否合理。

(四)概算套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评审重点审查如下事项:

(一)预算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建设内容相符。

(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行业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

(三)预算套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预算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漏项、重项。

第十八条  重大工程变更预算评审重点审查如下事项:

(一)变更工程的审批手续是否完成,是否存在先实施后审批现象。

(二)变更工程的理由或原因是否符合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约定。

(三)变更工程的内容是否与合同承包内容重复。

(四)变更工程计价是否执行合同和行业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评审重点审查如下事项:

(一)项目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善。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是否符合承包合同和市、镇财政投资的相关文件规定。

(四)施工现场与竣工图、提供的送审资料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重点审查如下事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二)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五)依法依规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反馈或补充资料,在以下时限(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类型

投资金额

财审中心时限

建设单位时限

工程概算、预算(不含变更预算)

500万元以内

10

5

500万元以上

15

变更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500万元以内

15

10

500万~2500万元

25

2500万~5000万元

30

5000万~7500万元

40

7500万~10000万元

45

10000万元以上

60

备注:变更预算投资金额是指变更增加和变更减少绝对值相加金额。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经财政分局批准可延长评审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镇政府对评审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概算、预算评审正式受理后,如项目有方案修改,影响造价累计超过送审金额3%的,图纸及造价成果文件均须由建设单位履行职责核实确认后,按项目审核流程规定重新送审;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存在少计错漏累计超过送审金额3%等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重新更改送审金额,其中概算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否则评审结果不予增加。

第二十三条  财审中心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果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涉及建设标准和设计方案合理性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经发、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开会讨论解决。

(二)涉及定额理解、计价原则、设备材料价格等方面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开会讨论解决。

(三)对评审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咨询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评审范围工程项目应进行投资评审而没有送审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和支付工程款;因此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或工人工资发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镇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财审中心将退审;因此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或工人工资发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镇政府报告。

(一)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或反馈意见。

(二)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充完善评审资料。

(三)拒绝配合财审中心开展对数、现场查勘、核实取证等工作。

(四)送审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与施工现场不符。

第二十六条  在变更预算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送审重大工程变更预算、重大工程变更没有按规定先审批后实施、变更预算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由财政部门将相关情况上报镇政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结算资料的,每年由财政部门将相关情况报送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按职能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或由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成果文件应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以备监管部门质量稽核。

第二十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按行业规范履行职责情形的,财政部门将相关情况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存在违反财经法律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财审中心评审业务工作流程图和项目评审资料要求等由财政分局另行制定《东莞市道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资料送审要求指引》,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凡规模表述“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外”“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129日。《道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东道府〔2023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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