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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8-30 16:05:59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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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http://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3326796.html)

  简述: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期限: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应提交材料:

  1. 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招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 招用员工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6.《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上述证明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自主选择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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