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到我镇投资创业,引进优质项目落户我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的奖励资金每年从常平镇科技创新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使用和预算遵守常平镇科技创新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常平镇实现项目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项目须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守法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镇税务部门纳税的投资企业。
第六条 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在签订协议(第一次签订意向书或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常平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科信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引荐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我镇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落户我市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以及经审批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第三章 鼓励引进优质项目
第八条 对认定为常平镇“优质外资项目”的新引进项目给予奖励。
(一)认定条件
1.新引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750万美元。
2.新引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250万美元。
3.新引进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融资租赁企业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服务外包企业指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向客户提供外包业务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资质认证。
(二)奖励标准
1.项目奖励
按项目到位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200万元人民币。
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引荐人奖励金,鼓励类项目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
2.引荐人奖励
(1)引荐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按每3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按每15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万元人民币。
(3)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5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10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100万元人民币。
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引荐项目奖励金。
第九条 对认定为常平镇“优质内资项目”的新引进项目给予奖励。
(一)认定条件
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等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下同] 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国有企业、军工企业以及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内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营销中心,大型物流项目。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营销中心需经市有关部门认可,能促进我镇产业发展,且实际投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服务平台,或大型企业在我镇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750万元人民币。
(二)奖励标准
1.项目奖励
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引荐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我镇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2.引荐人奖励
(1)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2000万元人民币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万元人民币。
(3)引荐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军工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2.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引荐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内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引荐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注资期限后进入我镇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四章 鼓励增资扩产
第十条 现有外资企业,如有增资扩产行为,且符合奖励有关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认定条件
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的现有企业,增加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或以上。
(二)奖励标准
增加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或以上,按每投资25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的现有内资企业,如有增资扩产行为,且符合奖励有关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认定条件
完成原来投资计划,投资总额增加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二)奖励标准
实际增加投资金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按每完成15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凡符合本奖励办法认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可向常平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一)项目引荐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1.《项目引荐人备案表》(详见附件1);
2.《项目引荐人认定及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引荐过程报告书》(详见附件3);
4.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回执;
5.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引荐人为团队的,需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外资企业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1.《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4);
2.《项目奖励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3.项目历次批文;
4.项目如属鼓励类提供相对应的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且有商务部门批复(或提供项目属鼓励类相关证明材料);
5.批准证书;
6.营业执照;
7.历次验资报告;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内资企业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1.《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4);
2.《项目奖励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3.项目的协议、合同;
4.可行性报告;
5.验资报告和技术投资评估报告;
6.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在我镇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8.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9.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审批程序:奖励对象提出申请——外资项目由商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内资项目由经科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初审部门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常平镇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镇政府审议批准——公布奖励名单——办理拨款手续。
经认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受理单位书面通知提出认定申请的项目和引荐人。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外资项目
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后,在引荐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及项目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首期剩余奖励金与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应获奖励金一同申请兑付(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项目奖励金)。
第十五条 内资项目
所引荐项目经认定后,且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的50%或以上的,项目及项目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按实际投资完成率达50%以上而不足100%的,兑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100%后,再兑付余下的50%奖励资金。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注资期限后进入我镇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财政分局根据已经审批的奖励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引荐人获取奖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荐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虚构引荐人的行为,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评审认定工作进行监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镇财政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局、经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3年,以往如有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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