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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东市监罚送告〔2026〕120629002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7-06 18:03:5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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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6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120629002号),内容是:

当事人: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为提升我镇市场主体的含金量,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本局于近期对未按规定报送2024年度年报企业涉嫌长期停业依法开展清理工作。于2026年1月21日,本局向东莞市常平镇网格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协助核查企业经营情况的函》(东市监常函[2026]29号),请其协助核查东莞陆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765户企业的经营情况。2026年2月13日,东莞市常平镇网格管理中心向本局复函反馈核查结果,结果显示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分别存在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已停业等情况。于2026年3月19日,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出《关于商请提供纳税申报情况的函》,请其协助核查拟批量吊销部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2026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向本局复函反馈核查结果,结果显示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分别存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等情况。2026年4月20日至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涉嫌超过六个月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综上,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通过对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详见附件)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企业已超过六个月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经东莞市常平镇网络管理中心核查发现,该批企业分别存在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已停业等情况。另,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核实,该批企业分别存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等情况。综上,本局认定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已超过六个月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二、东莞市常平镇网格管理中心《关于协助核查企业经营情况的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分别存在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已停业等情况。

  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反馈纳税申报情况的函》,证明当事人分别存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6〕120520002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性质较恶劣。且对于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秩序的不良影响较大。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六)、(七)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12062900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78户).xls

  联系人:何均清 联系电话:0769-81080629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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