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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你单位2017年未接受年检,2018年至2025年持续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对其登记地址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单位在此地址开展业务活动的相关痕迹及标识。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核查照片、年检年报办理情况系统截图等完整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之规定,属于拒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届满后,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综执罚〔2026〕052113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刘贤贵、李杨斯涵
联系电话:0769-85377238
联系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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