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我镇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已依法划定完成(详见附图)。管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及义务明确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禁止损毁水工建筑、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等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水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四、举报电话:0769-85370722。
公告成果自即日起生效,此前与本内容不一致的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划定长安镇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pdf
长安镇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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