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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7-20 17:30:40  来源: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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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东莞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

经营管理指引》的通知

东城管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

  为规范东莞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行为,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现将《东莞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0日          


东莞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行为,构建“15分钟公园服务圈”,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智创优品、和美宜居”城市发展战略及本市公园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公园规划确定的配套服务建筑及场地内开展的配套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园配套服务应当坚持“公益优先、安全环保、品质至上”的原则,合理控制经营性项目规模、数量及占地范围,恪守公园公益属性,不得损害公园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保障公众休憩、游览、观赏等基本权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全市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的统筹指导、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公园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信息备案及投诉处置工作;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现场协调、服务保障及违规行为初步劝阻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广旅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经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从事公园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涉及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游乐设施运营等特殊业态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对应许可文件或使用登记证书,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鼓励具有本土情怀的“东莞老字号”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东莞本土特色文创、儿童友好项目入驻,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创业项目参与公园配套服务,推动本土文化传播与公园服务提质融合发展。

  第六条  经营空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设施、经营区域应设置在公园规划确定的配套服务区域内,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绿地、广场、消防通道、人行步道及游客主要集散地,避免影响公园正常游览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鼓励在符合公园规划、不破坏生态景观及设施的前提下,对公园内现有闲置建筑(公园管理用房除外)进行活化利用,开展与公园定位相符、凸显公益属性的配套服务,提升空间利用效率。

  (三)临时性经营摊位应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经营期满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避免遗留垃圾、杂物及各类设施。

  第七条  公园配套服务业态功能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各类业态应当符合公园定位,与公园自然景观、人文氛围相协调:

  (一)便民基础类:自助售卖机、直饮水设施、母婴室配套服务、便民医药箱、共享雨伞、失物招领、行李寄存、轮椅及婴儿手推车租借、观光车/代步车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二)休闲配套类:茶饮咖啡、简餐轻食(执行无油烟、低噪音标准)、东莞本土文创商店、书吧阅览室、自然科普教育、小型临时花卉园艺展销等休闲服务项目。

  (三)体育游乐类:小型无动力儿童游乐设施、智能健身设施、合规水上运动项目(需依法取得水域使用许可及相关安全资质)、无动力乐园等体育休闲项目,不建议设置高噪音、高污染、高风险游乐设施。

  (四)新型设施类:支持在公园配套停车场内合理布局充电设施(含超充站)及配套便民服务,建设过程应当符合公园景观规划和安全管理要求,不得破坏公园生态环境和现有设施。

  第八条  经营场所装修方案、店招店牌设置、外摆区域布置、设施设备样式等,应与公园管理单位协商确认,并与公园整体环境、景观风貌相协调。鼓励在设计中融入“莞香”“莞草”“岭南园林”等东莞本土文化元素,彰显本土文化特色;不建议设置与公园自然景观、人文氛围严重违和的造型、标识及设施,外摆物品应当规范整齐,不得随意堆放、乱摆乱放,保持经营区域整洁有序。


第三章  禁止开展的业态

  第九条  公园配套服务不得开展下列业态和行为,维护公园公益属性和公共利益:

  (一)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设立私人会所,以及其他变相占用公园公共资源、限制公众使用的经营行为;

  (二)擅自改变公园配套服务建筑、场地的规划用途,从事与公园公益定位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从事污染公园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众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经营项目和行为。


第四章  便民商业服务倡导

  第十条  经营主体应落实环境卫生主体责任,保持经营区域整洁有序,配合公园管理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储存、加工、销售流程,保障食品安全。经营区域病媒生物密度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垃圾及废弃物,严禁将油污、污水排入公园水体或绿地。

  第十一条  倡导“平价进园、公益惠民”理念,鼓励经营主体设置爱心惠民商品专柜,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物价、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的运营服务时间应当与公园开放时间相协调,合理安排经营时段,避免产生噪音、灯光等干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及公园安全管理。涉及超充站、智慧停车场等新型配套服务的,应当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满足游客应急使用需求。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园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入驻经营主体接入东莞市“智慧城管”平台,配合平台数据上报及监管要求。鼓励经营主体开通“一键找城管”线上咨询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市民“码上监督”。倡导经营主体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材料,践行低碳环保理念,推动绿色经营。


第五章  运营监管

  第十四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坚持公众参与原则,采取听证会、媒体公示、园内公示等至少1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可组织市民代表、城市管理观察员、儿童讨论员参与,充分听取市民群众的合理建议,提升经营活动科学性和公众认可度。

  第十五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公园管理单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其经营资格:

  (一)擅自转租、分包经营场地,或变相改变经营用途、扩大经营范围的;

  (二)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违法违章建筑,或擅自占用公园绿地、道路等公共区域的;

  (三)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指引第九条规定,从事禁止类业态或行为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对于园内的流动摊贩乱摆卖及轻微违规经营等行为,公园管理单位可教育、劝导其规范经营;对经教育劝导仍拒不改正、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园管理单位可报告属地城管分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4日,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此前东莞市有关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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