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功能型无
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东工信规〔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反映。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1日
东莞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功能型无人车应用推广与产业发展,规范我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
本管理办法所称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无驾驶人员、搭载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主要用于物流配送、环卫作业、安防巡逻等应用场景,包括低速无人配送车、低速无人环卫车、低速无人巡逻车等。
本管理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或区域开展的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不进行商业作业或收取费用。
本管理办法所称商业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或区域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功能型无人车载物运行及服务商业化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合称“申请主体”),是指提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或商业应用申请、开展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其为道路测试和商业应用的第一责任主体。
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培训合格并授权,负责功能型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同型号车辆是指在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版本、硬件架构等核心技术参数方面保持一致的车辆。
第三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开展相关活动所需满足的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主体开展相关活动的申请条件、安全员从业规范、功能型无人车技术标准等内容,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另行制定文件予以规定。
第四条 东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下称“市联席小组”)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和协调推进我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市联席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市联席小组会议;代表市联席小组统筹指导功能型无人车制造产业技术发展与产品应用;参与市联席小组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申请进行讨论确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代表市联席小组受理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申请,并对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初步校对;参与市联席小组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申请进行讨论确认。
市公安局负责代表市联席小组按规定分配车辆编码;负责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车辆的交通秩序、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事宜处理;参与市联席小组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申请进行讨论确认。
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申请出具意见;负责所管行业领域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申请及确认
第五条 申请主体开展道路测试及商业应用相关申请工作,办理流程及确认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向市联席小组提交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申请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市联席小组受理申请,市联席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进行论证并收集各参会单位意见。获得市联席小组讨论通过后,市联席小组会同市有关部门确认申请主体提交的对应安全性自我声明,由市联席小组办公室代章。其中,道路测试主体提交《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商业应用主体提交《功能型无人车商业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两类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相关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佐证材料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二)申请主体需根据统一规格及样式制作并在车身悬挂车辆编码、张贴车辆标识及反光标识,车辆编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车辆编码有效期结束前30日内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车辆编码不变。车辆号牌拍照留存并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确认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或商业应用方案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条 申请主体需要延期运行的,应在道路测试或商业应用时间结束前30天内提出延期申请,向市联席小组提交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经市联席小组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确认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申请主体如需增加同型号车辆数量,应向市联席小组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经市联席小组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确认通过后方可增加相应车辆。
第八条 如需变更道路测试、商业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申请主体应向市联席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原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佐证材料,经市联席小组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确认通过后,申请主体可按变更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运行规范
第九条 功能型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和商业应用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悬挂车辆标识,在车身显著位置显示应急通讯方式。
(二)在开放道路通行时,应在机动车道靠最右侧顺向行驶,通行最高时速不高于45km/h,且通行时速不得高于道路限速;应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及通行规则,不得干扰周边正常道路交通秩序。
(三)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
(四)通过交叉路口时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五)发生碰撞危险时发出警报声提醒。
(六)遇交通管制、重大活动等情形,应服从管理部门要求,暂停或调整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安排;应根据气象预警等信息,及时调整道路测试和商业应用安排,原则上不在极端天气或其他不适宜时段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七)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有变更车道行为,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时调整车辆速度;如前方车辆、路况异常,不超车会阻碍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超车借道行驶。
(八)车辆仅可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内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车辆从停放点转场至上述路段或区域的过程中,须采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九)严禁搭载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及危险品,严禁超载。
第十条 功能型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时,安全员应对车辆运行状态及周边环境实施全程有效监管,具备即时接管控制权的能力;当功能型无人车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或系统提示需人工干预时,安全员应立即接管车辆控制权。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在每半年首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向市联席小组提交上个半年开展相关活动的运行报告和下个半年的运行计划。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等。
第四章 交通违法事故处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功能型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安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功能型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给市、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时,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市、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要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不能删除、伪造、隐匿数据,应提供相应的工具与措施,保障市、镇有关部门随时调阅、回放、分析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事故数据应保存不少于1年。
第十五条 市联席小组可结合道路测试、应用试点主体提交的阶段性报告等信息,对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对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情况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主体,市联席小组可以采取暂停、终止相关资格,或者调整路段、区域、时间等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联席小组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后,可终止其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资格:
(一)市联席小组认为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但开展道路测试和商业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无责任时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可提交整改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市联席小组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整改方案与实际整改成效开展评估,研究确定是否恢复其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在公共道路进行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用于社区、园区、厂区、景区、院校、工地等相对封闭场地的接驳、环卫、配送、售货等功能型无人车,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报备后,由场地管理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每辆功能型无人车分配一个终身且唯一的车辆编码。车辆编码由东莞市的汉字简写“莞”、主要申请主体拼音简称后2位大写字母,4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最后一位由正在开展的活动性质决定。若开展的是道路测试活动,则为汉字“试”(例:莞·JS0001试);若开展的是商业应用活动,则为汉字“营”(例:莞·JD0001营)。
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应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车辆;功能型无人车商业应用时,应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功能型无人车商业应用车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管理办法与国家、广东省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广东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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