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
印发《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
提升培养资助申领暂行细则》的通知
东人社规〔2026〕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领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8日
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
培养资助申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修订)》(东人社规〔2026〕9号,以下简称“《莞爱人才办法》”)关于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的规定,以及《东莞市支持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实施办法》(东教育规〔2025〕5号,以下简称“《培养提升办法》”)关于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规定,明确申领条件和申领程序等事项,结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4号,以下简称“《分类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是指《莞爱人才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
本细则所称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是指《培养提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产权型住房保障政策或房改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不含我市人才购房优惠活动)。
(二)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含就业类申请人和创业类申请人,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类别为准,下同)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类别为准,下同)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B类或以上人才。
(三)申请人首次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前,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
(四)申请人自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之日起(含当日),以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五)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中,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单位为准,下同)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满足相应的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A类人才每年累计达3个月(含)以上,B类人才每年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
第四条 申请人申领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B类或以上人才。
(二)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中,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生活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满足相应的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A类人才每年累计达3个月(含)以上,B类人才每年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新引进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引进至我市。
(二)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E类人才。
(三)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新引进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能力提升培养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我市户籍。
(二)申请人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须连续在我市工作(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
(三)申请人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时已与我市用人单位(党政群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正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以在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四)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我市工作期间(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通过职称评审取得正高级职称,或通过考试、评审或认定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七条 本细则有关待遇每年限期集中进行申报和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本细则有关待遇的申报公告,明确当年申报时间、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事项。
(二)提交申报。申请人按照申报公告要求,在申报时间内通过指定途径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在莞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初审;对有存疑情况的申请人,初审部门可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以实地考察结果作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依据。有存疑情况无法核实的,初审部门可标注提请复核部门作进一步审查判断。
(四)部门复核。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下同)按照职能分别对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其中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进行核查,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对创业类申请人是否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第一大股东身份在我市创业的情况进行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能对本细则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对有存疑情况的申请人,复核部门可会同初审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以实地考察结果作为申请人是否通过复核的依据。
(五)重复补贴(资助)和安全信用审查。复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就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征求市委人才办、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本部门除外),以及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应不再享受或暂停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扣减重复补贴(资助)金额。
(六)补贴(资助)名单公示和确认。复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就通过重复补贴(资助)和安全信用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情况形成补贴(资助)名单。申请人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不作公示的,在申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时可不作公示。
初审部门、复核部门发现申请人填写的申报信息或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可视情况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驳回其补贴(资助)申请。在限期内未按要求补正的,驳回其补贴(资助)申请。
对资格初审不通过的,初审部门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部门复核、重复补贴(资助)和安全信用审查、社会公示不通过的,复核部门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拨付程序如下:
(一)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就补贴名单编制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并将补贴名单[含各申请人补贴金额、所属镇(街道、园区)和资金分担比例]发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分别发送至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编制本级补贴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和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名单和资金分担比例,分别安排补贴资金预算。
(二)预算安排后,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至各镇(街道、园区),由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市级和本级补贴资金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拨付至各申请人账户。
第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拨付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资助名单编制市级资助资金预算,并将资助名单(含各申请人资助金额和资金分担比例)分别发送至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编制本级资助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和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按照资助名单和资金分担比例,分别安排资助资金预算。
(二)预算安排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市级资助资金下达至各镇(街道、园区),由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市级和本级资助资金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拨付至各申请人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在《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中规定只享受服务措施、不享受补贴措施的人才,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在经我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创飞地平台的,该用人单位可视同我市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共建台湾同胞宜居宜业美好家园若干措施(修订)》(东台港澳通〔2025〕13号)有关规定,本细则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是中国台湾籍居民的,可视同具有我市户籍。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供给的党政群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有关待遇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以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登记地为准;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登记地是在经我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创飞地平台的,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参照其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的归属镇(街道、园区)执行。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以申请时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为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申请人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其规定:
(一)非柔性引进的就业类申请人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所在用人单位以其申请时的我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单位)为准;申请人属前述情况且为我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须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的,所在用人单位为该事务所。
(二)非柔性引进的就业类申请人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或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我市有关部门同意参照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执行的机构)人员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在用人单位为该驻莞机构。
(三)非柔性引进的创业类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在我市创办的单位。
(四)柔性引进的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为三方工作协议中签署的我市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负责会同各有关单位探索推进我市人才政策“快申快享”“免申即享”改革工作,若相关改革工作文件对本细则规定内容作出调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细则有关待遇的申报公告中对受理、审核、拨付等程序进行调整,具体程序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有关待遇的首次申请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作出的补贴(资助)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细则的约束。
附件:1.购房补贴标准及补充说明
2.生活补贴标准及补充说明
3.新引进补贴标准及补充说明
4.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标准及补充说明
5.“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管理和保障机制
附件1
购房补贴标准及补充说明
一、购房补贴税前标准
购房补贴税前标准如下:
备注:1.购房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申请人须连续五年逐年提交补贴申请。自申请人提交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一年起,余下四年内因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原因中途未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另有规定外,相应年度的购房补贴申请不予补办。
2.申请人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或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
3.申请人已申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
二、购房补贴补充说明
(一)购房补贴申请人获分类评价确认的人才类别有提升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1.申请人未申领过购房补贴的,可按其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正在享受购房补贴的,已申请年限不补贴差额,剩余年限可按其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补贴申请。
3.申请人已享受完购房补贴的,不补贴差额。
(二)夫妻双方均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人才类别较高一方按其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购房补贴申请,但自其提交的购房补贴申请首次审核通过后,剩余年限不得变更申请人。
(三)申请人的配偶于婚前已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申请人于婚后以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商品住房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范围。
申请人存在婚姻解除情形的,若在原婚姻解除前申请人(包括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则在原婚姻解除后申请人(包括其现配偶、未成年子女)所购商品住房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范围。
(四)购房补贴申请人是党政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根据已享受房改政策待遇核定购房补贴金额。
(五)申请人未享受完购房补贴,但已转让其用以申领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的,自购房补贴复核部门发现之日起不得再享受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
附件2
生活补贴标准及补充说明
一、生活补贴税前标准
生活补贴税前标准如下:
备注:1.生活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申请人须连续五年逐年提交补贴申请。自申请人提交的生活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一年起,余下四年内因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原因中途未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另有规定外,相应年度的生活补贴申请不予补办。
2.申请人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或本细则规定的新引进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
二、生活补贴补充说明
生活补贴申请人获分类评价确认的人才类别有提升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申请人未申领过生活补贴的,可按其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补贴申请。
(二)申请人正在享受生活补贴的,已申请年限不补贴差额,剩余年限可按其提升后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提出补贴申请。
(三)申请人已享受完生活补贴的,不补贴差额。
附件3
新引进补贴标准及补充说明
一、新引进补贴税前标准
新引进补贴税前标准如下:
备注:1.新引进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申请人须连续两年逐年提交补贴申请。自申请人提交的新引进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一年起,因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原因第二年未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另有规定外,第二年的新引进补贴申请不予补办。
2.申请人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新引进补贴。
二、新引进补贴补充说明
新引进补贴申请人引进至我市的时间以其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其规定:
(一)就业类申请人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前未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引进时间以退休后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申请人属前述情况且为我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须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的,其引进时间以退休后首次在该事务所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
(二)就业类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或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我市有关部门同意参照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执行的机构)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若到该驻莞机构工作前未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则其引进时间以首次在该驻莞机构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
(三)创业类申请人到我市创业前,若未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则其引进时间以在我市创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
附件4
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标准及补充说明
一、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税前标准
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税前标准如下:
备注:1.能力提升培养资助一次性发放。
2.同一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每人限申领一次。同一分类内,已申领较高层次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不得再申领较低层次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3.已申领《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东府办〔2018〕106号)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扶持的人才,已申领《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府办〔2020〕58号)规定的素质提升奖励的人才,以及已申领《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或《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东府办〔2022〕63号)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人才,不得再以同一条件类别申领本细则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补充说明
(一)对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进行认定时,用人单位与其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以及同一用人单位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不同分支机构,均认定为不同的用人单位。
(二)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通过职称评审取得正高级职称,仅限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送评获证的,或经我市具有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含中直、省直驻莞机构及其上级单位)评审或委托评审获证的;取得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不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取得正高级职称的情形。
本细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通过考试、评审或认定取得的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仅限在我市申报获证的,或由中直、省直驻莞机构送广东省评审或认定获证的,且须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到。
(三)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的时间以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取得正高级职称的时间以相应职称证书上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为准;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附件5
“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管理和保障机制
一、非柔性引进的就业类申请人申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的,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人是我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须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的,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该事务所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
(二)申请人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后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申请人属前述情况且为我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须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的,其退休后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该事务所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
(三)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或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我市有关部门同意参照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执行的机构)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该驻莞机构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
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时,未按照前款规定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达3个月或以上的,视为不在我市工作,不再享受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
二、柔性引进的申请人申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或生活补贴的,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三方工作协议中签署的我市工作单位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
柔性引进的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未满足相应的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A类人才每年累计达3个月(含)以上,B类人才每年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或生活补贴。
三、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或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领本细则有关待遇前5年(即自申报公告发布年度前4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为止),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在申领本细则有关待遇前3年(即自申报公告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为止),所在我市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被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4.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被撤销其人才分类评价结果。
(七)暂停享受本细则有关待遇的情形发生满一年仍未消失,或在有关待遇最后一次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仍未消失。
(八)存在其他不宜再享受本细则有关待遇的情况。
四、申请人存在《分类评价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经有关程序审议不再享受《莞爱人才办法》规定的补贴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
五、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或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一)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或审议是否撤销其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申请时所在我市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3.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4.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存在其他应暂停享受本细则有关待遇的情况。
若前款规定情形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消失,且在有关待遇最后一次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前消失的,申请人可在有关待遇最后一次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前继续申领有关待遇。申请人属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第2目规定情形的,可根据其在暂停年度的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暂停发放的资金;申请人属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暂停年度的资金不予补发。
六、申请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或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在资格初审阶段发现的,由初审部门驳回其补贴(资助)申请。
(二)在部门复核阶段及其后发现的,由复核部门驳回其补贴(资助)申请或撤销其补贴(资助)资格。申请人已取得补贴(资助)资金的,由复核部门协助初审部门追回其已取得的补贴(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相应人才分类评价结果,或存在《分类评价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经有关程序审议被撤销其人才分类评价结果的,视同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本细则有关事项,并研究解决本细则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八、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信息;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购房情况,以及享受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和房改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初审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应不再享受、暂停享受或可恢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的情形,或存在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获得前述补贴的情形的,需报对应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并由对应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办按有关程序处理。
复核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需报市委人才办按有关程序处理,并通知对应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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