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最新政策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平台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7-15 12:56:16  来源: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大 中 小】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

平台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科技规〔2026〕5号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技平台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4日 


东莞市科技平台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平台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我市各单位建立高质量科技平台,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促进研发资源共享,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赋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平台,包括在莞建设的大科学装置和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所、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以及市科技局认定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

  第四条  科技平台建设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分类支持、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原则。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联合建设科技平台,促进协同创新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平台的统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负责组织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的平台申报、形式审查、材料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提升大科学装置及重大科研平台服务产业能效

  第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大科学装置及重大科研平台年度绩效评价与分类评价体系,主要评价大科学装置及重大科研平台建设、科研产出、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情况、开放共享及用户评价等。市财政对通过当年绩效评价的大科学装置及重大科研平台给予运行资金支持。运行资金支持实行后补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拨付。

  第七条  支持大科学装置及重大科研平台管理运行单位独立或联合我市科研机构、企业申报我市重大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在申报和承担我市有关科技项目、人才项目时,大科学装置管理运行单位的申报人经审核通过后,可视同我市申报人管理。


第三章  鼓励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包括共建类和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其中,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支持并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研发机构;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评审认定的研发机构。

  第九条  建设要求

  (一)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应由地方政府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建设,优先支持市镇(园区)共同建设。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形式报镇街(园区)政府或市政府审定。

  (二)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应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及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活动,具备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条件及稳定的管理、研发或技术经纪人团队,拥有来自出资方、技术服务、科研项目等多渠道的稳定收入来源,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及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和受理通知认定。

  第十条  周期评价

  (一)共建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依据合作协议和建设方案制定。年度(中期)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可拨付下一期建设经费;验收通过的,可全额拨付剩余建设经费;验收结题的,不再拨付剩余建设经费;验收不通过的,可在一年内整改完毕后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经镇街(园区)政府或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合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在验收通过或结题后进入发展期。

  (二)发展期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和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由市科技局定期制定,重点评价日常运营、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科技服务、人才引进等情况。评价结果合格的,可享受第十一条中的支持措施;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撤销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支持措施

  (一)鼓励市镇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园区)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和发展需要,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对市镇共建的,按不超过镇街(园区)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配套支持。

  (二)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能力。按新型研发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档支持,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助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成果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到我市进行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获得股权融资的,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必要的发展场地空间。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公益属性较强,以承担公共研发职能和承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业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0平方米的发展场地空间支持;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其他平台资质认定,可给予最高6000平方米的发展场地空间支持。

  (五)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可持续发展。对公益属性强、科研服务能力突出、能牵引重大科技类项目和高校科技成果落地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可持续发展支持,每家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提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研发质效

  第十二条  东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一)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单位建设,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二)市重点实验室是指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及东莞市重点产业布局,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高能级创新载体。

  第十三条  建设要求

  (一)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发各环节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统筹整合各方资源与技术优势,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市重点实验室应主动对接东莞市“8+8+4”产业集群建设,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备、人才、技术和概念验证等创新服务,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获得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每3年须参加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估,全面评价研发条件、研发能力、人才引育、成果转化成效等。

  第十四条  支持措施

  (一)市科技局每年围绕国家、省战略科研方向和市重点产业需求,发布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项目和技术攻关类重点实验室项目。项目期限一般为3年,以任务书约定为准。企业、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可依据自身条件自主申报项目。

  1.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项目立足本领域科技前沿,侧重探索技术原理,研究新理论、新方法,提升基础研究实力,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项目支持资金最高50万元,分两期拨付:立项时拨付最高30万元;验收通过且项目成果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验收通过且项目成果评估为合格的给予最高10万元。

  2.技术攻关类重点实验室项目立足产业核心需求,开展技术攻关、科研成果工程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应用等,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项目支持资金最高30万元,分两期拨付:立项时拨付最高20万元;验收通过且项目成果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最高10万元,验收通过且项目成果评估为合格的给予最高5万元。

  (二)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研发。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产学研合作成效、人才引育成效、科研成果产出等,按企业投入高校院所的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最高20%进行配套,每年给予牵头单位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企业每年横向科研项目最低投入须达到100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3年)。

  (三)全国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实验室等国家级实验室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市共建实验室等省级实验室的牵头建设单位可向市科技局申请配套支持,由市科技局组织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国家级实验室按国家资助标准或省级配套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支持资金;省级实验室按省科技厅组织的考核评估的奖励标准给予不超过1:0.5的支持资金。若省市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对同时获国家级、省级支持资金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配套支持。


第五章  扩大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运营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应具备共享仪器名称、型号、用途、可服务时段等信息查询功能;协助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与用户对接,促成科技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或市属国有资本建设、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须加入共享平台。对共享工作成效良好的给予奖励或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与我市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共建的联合实验室将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对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开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强化党建引领作用。事业单位性质的科技平台应加强自身党的建设,以党建引领助推业务发展。

  第十九条  强化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理(董)事会及共建方监管。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董)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制,并强化理(董)事会及共建方对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强化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平台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全力配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性质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完成成果转化、对外投资等市场化行为收益交割后,须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非共建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应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工作报告,客观评价研发投入、科研能力、科研成果、资源共享等建设情况。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估,按照有关共建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对科技平台建设成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各科技平台提交的报告,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情况评估,并随机抽查有关平台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单位,不能享受本办法的各项支持政策。对评估不合格以及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科技平台,给予一年整改期。若整改不合格撤销其资格,若整改合格,继续保留其资格。在整改期内,不能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获得财政奖励的科技平台,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依法依规使用,鼓励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强化过程痕迹管理,加强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本办法涉及项目的管理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科研诚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和标准,以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实施预算总额控制;涉及的奖补条款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4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