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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东莞设置门诊部和诊所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6-16 15:55:55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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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

服务提供者在东莞设置门诊部和诊所

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东卫健规〔2026〕2号


各镇街卫生健康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

  为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落实《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我市将试点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和诊所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东莞设置门诊部和诊所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0日  


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东莞设置门诊部

和诊所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落实《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门诊部的设置审批工作;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委托镇街(园区)实施辖区内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门诊部的执业登记工作及设立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中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门诊部,应当向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提交设置审批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门诊部执业登记和诊所备案,应当向所在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办理申请。有关事项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网上服务窗口”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诊所备案(报备)”或“中医诊所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

  三、设立门诊部和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设置人(设置单位)的有关规定。设立的门诊部和诊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申请备案个体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应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备台湾或大陆承认的合法行医资质,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以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备案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其医师执业注册参照《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办理短期行医手续,有效期最长三年,到期后如诊所延续举办,应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手续。取得大陆合法行医资质的,参照大陆医师备案诊所有关办法执行。

  五、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门诊部和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对新设立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1年,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门诊部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

  六、本指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本指引未规定事宜,参照目前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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