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
技术局关于支持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重点
项目攻关和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及
培养基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科技规〔2025〕9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重点项目攻关和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及培养基地建设实施细则》业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第32次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卓越工程师联合
培养重点项目攻关和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
及培养基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校企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推动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支持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重点项目、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和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第三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重点项目、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和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优化任务布局和统筹项目管理;东莞市财政局是负责落实资金安排的业务部门;东莞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东莞卓工院”)具体开展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重点项目
第四条 支持领域
重点围绕我市“8+8+4”重点产业,支持我市单位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和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并依托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等活动开展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培养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重点项目由我市具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与高校院所共同申报,其中我市申报单位须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莞实体经营,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储备、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和管理制度,能为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以及合适的实践岗位。
(二)申报项目应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项目研发周期、技术深度和解决的共性问题等应与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匹配,已经或计划与相关高水平高校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并引进不少于3名研究生,项目完成后可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不存在我市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企业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与指导研究生专业(领域)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2年;
3. 具有硕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5年;
4. 主持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其中市级科研项目为主持人且为第一完成人,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为前3名的承担人;
5. 获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人员,其中市级成果奖应为第一完成人,省级以上成果奖应为前3名的完成人;
6.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专业学术研究论文(其中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或独立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著作;
7. 获3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且为第一发明人;
8. 在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担任技术总监或同等岗位职务,参与过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工作;
9. 经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条件情形。
第六条 资助方式
对成功立项且研究生已在莞培养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25%。
财政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其中:第一期在1名以上(含1名)研究生来莞联合培养后,拨付资助金额的70%;第二期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资助金额的30%。
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按同期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并开展受理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
(三)确定拟立项项目。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四)征求部门意见。对拟立项项目征求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意见。
(五)报市政府审定。将拟立项项目呈报市政府审定。
(六)项目立项。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文件要求,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第八条 优先支持申报单位依托国家、省、市等各级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重点人才计划等开展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并由申报单位追加相关投入。经择优遴选,可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承担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定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周期事项,内容依据项目申请书中的填报信息生成。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做好过程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配合东莞卓工院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做好项目验收、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至少覆盖一届研究生联合培养周期。经市科技局批准,可延期1年。项目执行期起始时间由承担单位按需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任务书签订之日。
第十一条 变更管理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除承担单位、总经费、项目负责人(企业导师)、完成期限、验收指标等重大变更需在任务书终止日前3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审批外,其他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后1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
项目开展满15个月后开展中期检查。检查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限期整改的,承担单位须提出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成后由东莞卓工院对整改情况组织复核,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项目继续执行,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终止实施。不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用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执行。重点对技术攻关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考核,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指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具体情形及处理程序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
项目终止包括主动申请项目终止和被强制终止两类,具体情形及处理程序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管理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在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东莞市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重点项目”(项目编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鼓励相关单位及参与项目干系人事先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
对于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及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
第三章 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 支持领域
围绕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集成电路等主攻领域,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组建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由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负责凝练主攻领域内关键技术项目,与具有优势学科的高水平高校合作对接,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科研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等活动。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在莞实体运行,具有建设创新中心必要的基础条件、人才储备、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和管理制度,能够自主组织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二)不存在我市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市内外(含港澳地区)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以合作单位形式参与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建设,为牵头申报单位提供仪器设备、实践课程、招生指标、师资力量等支持。
第十九条 资助标准和方式
市科技局根据任务目标对成功认定为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的建设单位给予三年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资助,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经费拨付方式按照建设方案执行。同时,市科技局拨付经费比例与任务实施进度、自筹经费实际投入比例及研究生联合培养情况等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任务实施进度或自筹经费实际投入比例。
第二十条 立项程序
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采用主动遴选、定向组织的方式开展组织申报。申报单位编写卓越工程师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等流程,完成项目立项。
第四章 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基地
第二十一条 支持领域
聚焦大科学装置、莞台、莞港澳人才培养合作、创新创业以及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等主题,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基地,由基地负责所属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服务管理,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强化与台港澳等国际交流合作,支撑东莞卓工院开展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在莞实体运行。
(二)不存在我市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市内外(含港澳地区)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以合作单位形式参与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为牵头申报单位提供仪器设备、实践课程、招生指标、师资力量等支持。
第二十三条 资助标准和方式
市科技局根据任务目标给予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基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最多3年的建设经费补助,经费拨付方式按照建设方案执行。同时,市科技局拨付经费金额与任务实施进度以及研究生联合培养情况等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任务实施进度。
第二十四条 立项程序
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工作采用主动遴选、定向组织的方式开展组织申报。申报单位编写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经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等流程,完成项目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细则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和申报要求,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本市现行有效人才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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