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
技术局关于加强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
服务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科技规〔2025〕8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服务保障实施细则》业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第32次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卓越工程师
联合培养服务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东莞)新一代信息技术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建设,推动校企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落实硕博士研究生在莞联合培养保障,根据《东莞市支持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在莞实践补助、医疗保障、住宿保障,卓越工程师培养典型案例奖励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联培生为派驻到东莞市联合培养单位开展项目实践,并纳入国家、省卓越工程师培养专项或工程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试点专项,东莞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东莞卓工院”)与高校院所或下属学院签订合作协议设立的校地卓越工程师培养专项,及获得立项的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管理的硕博士研究生。本细则所提及的高校院所、联合培养单位,高校导师、企业导师和联培生等均为纳入上述专项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化任务布局和统筹全过程管理。东莞卓工院是业务执行单位,具体开展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以及发放补助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对联培生提供学习生活保障,发放实践补助,提供医疗保障,并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落实宿舍保障。其中:
(一)实践补助。包含科研津贴和交通补助两部分,补助标准如下:
1. 科研津贴: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500元/月/人,博士研究生不超过2500元/月/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月,其中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个月,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个月。
2. 交通补助:对东莞市外高校到东莞的联培生给予交通补助,主要用于往返所属高校院所和联合培养单位。其中,广东省内(不含东莞市)高校联培生不超过500元/学期/人,广东省外高校联培生不超过1500元/学期/人。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第一学期从八月至隔年一月,第二学期从隔年二月至七月。联合培养期间,向硕士研究生累计发放不超过4次,向博士研究生累计发放不超过6次。
(二)医疗保障。为在莞联培生购买门诊医疗保险以及人身意外医疗保险。鼓励联合培养单位为联培生购买额外商业保险。
(三)住宿保障。联合培养单位需为在莞联培生提供住宿,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开展宿舍管理。东莞卓工院在联培生集中区域提供一定数量宿舍供联培生低成本入住。
第六条 卓越工程师培养典型案例
支持高校院所、培养单位和联培生梳理凝练卓越工程师培养实践中的思路、方式、成效和经验等形成案例,对评选出的典型案例给予奖励,每年评审出的典型案例不超过20项。对案例所对应的高校导师、企业导师给予每人不超过5万元奖励,研究生给予每人不超过1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七条 联培生实践补助申请条件:
(一)联培生在莞连续满3个月,起算时间以联合培养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二)联培生在莞联合培养期间无违法违纪或违反东莞市政策文件的行为,无违反所属高校院所、联合培养单位和东莞卓工院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
第八条 联培生实践补助审批程序:
(一)东莞卓工院下达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提交到东莞卓工院;
(三)东莞卓工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东莞卓工院将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东莞卓工院将拟定补助名单报市科技局审定;
(六)市科技局审定后,预算单位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第九条 卓越工程师培养典型案例申请条件:
(一)联培生在莞连续满10个月,起算时间以联合培养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二)高校导师、企业导师和联培生在工程实践中攻克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已取得或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前景。
(三)联培生在莞联合培养期间无违法违纪或违反东莞市政策文件的行为,无违反所属高校院所、联合培养单位和东莞卓工院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联合培养单位不存在我市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高校导师、企业导师不存在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十条 卓越工程师培养典型案例审批程序:
(一)东莞卓工院下达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提交到东莞卓工院;
(三)东莞卓工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东莞卓工院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五)东莞卓工院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东莞卓工院将拟定典型案例名单报市科技局审定;
(七)市科技局审定后,预算单位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当年度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充分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个人补助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按扣除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受益人实际拨付。
第十六条 原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管理的联培生纳入东莞卓工院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期间存量的研究生生活、交通补助及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按原政策文件标准执行;本细则实施后,相关补助按本细则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细则与本市现行有效人才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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