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科技规〔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24日
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专项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本细则对事前资助、事后奖补、配套资助项目的具体资金管理予以明确。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权责分明,强化激励、突出绩效,规范管理、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与实施,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据此动态制定年度申报指南;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追回。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自筹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等,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开展和接受资金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在发生搬迁、经营异常、注销等情况时,及时向有关科技部门报告。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人力资源成本费,其中业务费包括:
1.材料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燃料动力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所产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可单独计量,或可依据仪器设备功率、使用时长等合理分摊的均可列入。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事前资助
第七条 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给予部分或全部科研资金资助,项目按照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市级财政资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如银行贷款等第三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属企业的,自筹资金金额原则上应大于市级科研资金资助金额,市政府批准的或具体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资金,可追溯确认其先行投入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追溯期从项目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之日前12个月起,至项目任务书执行开始时间为止,具体专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
1.直接费用所有科目不设比例限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开支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标准。
2.对全时全职承担我市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激励制。年薪支出在项目资金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对团队负责人、高端人才的年薪,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3.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以及对科研及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或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4.平台基础建设类项目,各支出科目的比例核定根据任务书或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根据各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资助项目组织预算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评审意见,参考同类项目确定项目资助额度,项目预算评审应重点审核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纳入预算评审内容范围。
市科技局在项目立项前,对拟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公示的项目拟资助额度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第九条 项目立项并签署任务书后,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的程序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项目资助资金,具体由各专项规定。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财政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并建立间接费用开支台账,进行单独核算。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预算不减少的前提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调剂后的间接费用应当符合总额控制的要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预算调整行为,预算调整情况应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预算调整情况必须记入科研日志,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并在申请验收或拨付下一期款项时予以说明。有以下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报市科技局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变更导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鼓励仪器设备共享。高校和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结余资金和后续资金拨付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结余财政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对于资助资金分期拨付的项目,在拨付后续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属企业的,应确保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方可予以拨付。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原则上应退回结余财政资金,对于资助资金分期拨付的项目,后续资金不予拨付。
(三)验收结论为“终止”的项目,原则上应退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对于资助资金分期拨付的项目,后续资金不予拨付。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终止的项目,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市科技局强制终止的项目,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五章 事后奖补
第十四条 事后奖补是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科技研发资金奖励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其中: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围绕科技计划专项目标任务,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补助对象满足认定补助/补贴条件,财政资金对其实施的投入或取得的科研成果、效益、荣誉等给予的补助补贴,可通过免申即享的方式经相关部门核定补助金额后一次性拨付。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奖等配套奖励也属于奖励性后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或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视其平台运行和提供共享服务数量质量,经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参照“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支出。项目立项后须签署项目任务书,按任务书要求开展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结论及绩效评价结果拨付科技研发资金奖励补助。
属于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的项目,按照具体专项要求给予奖励与补助,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无需签订任务书。
第十六条 事后奖补类财政资助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依法依规使用。
第六章 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配套资助是指项目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后,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应根据东莞市有关配套资助政策规定,在申报国家、省项目时,提出配套资助需求,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市财政按规定对项目中由东莞市承担部分所获得国家、省资助金额,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财政资金配套资助。
第十九条 配套资助方式分为过程配套资助和验收后配套资助。
(一)过程配套资助是项目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及资助资金到位后,市科技局先按一定比例确定资助额度,再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配套资助资金。
(二)验收后配套资助是指项目实施完成,经国家、省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资助金额和项目实际投入,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属于验收后配套资助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核实,视情况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过程配套资助资金须设立专账管理,按国家、省有关部门管理要求规范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视为配套资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验收后配套资助资金相关资助政策中有明确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用途的,可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分配,依法依规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6年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细则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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