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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验收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2-24 16:40:26  来源: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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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

计划项目实施与验收细则》的通知

东科技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验收细则》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24日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竞争择优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制度。

  (二)负责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和验收,收回财政资金。

  (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等。

  第五条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技安全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承担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按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成果登记和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做好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搬迁、经营异常、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向有关科技部门报告。

  (五)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实施和验收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实施和验收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实施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实施和验收工作。

  (二)及时汇总专家组实施检查和验收意见,分析实施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实施和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项目科研日志管理制度,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严格根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应据实记录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和重点、重大项目,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等。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检查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中期评估的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项目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通过,市科技局依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拨付财政资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中期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1个月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拨付财政资助经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的,或经市科技局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实施。

  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项目执行期、项目合作单位、技术路线、一般参与人员、各科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变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等)、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经费调整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变更。原则上在任务书终止日前1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项目延期不得超过2次,延期时间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年。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只允许变更其中一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现有经济科技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可执行强制终止,并追回已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一)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的,且未办理主动终止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无故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主动申请验收或终止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整改不通过等其他原因需要强制终止的。

  (五)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任务书履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须收集佐证材料,明确项目实施强制终止的原因。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到期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完备的验收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如验收申请材料不完备,市科技局可将其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退回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完备并重新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市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资助2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资助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依据任务书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家依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提出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建议对项目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过程规范性等事项。如任务书内容有变更,以有效变更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终止”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结论为“通过”。如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经专家认定该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或产生重大代表性成果的,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承担单位无法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为“结题”。

  (三)除(一)、(二)以外的情形,结论为“终止”。

  第二十条  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责,项目验收结论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将作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研发团队进行考核激励和后续科研方向谋划的参考;作为科研机构评估、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的参考;作为投融资机构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结余财政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项目承担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结余资金大于100万元(含)的项目,应主动接受监督,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备结余资金使用计划。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原则上应退回结余财政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三)验收结论为“终止”的,原则上应退回结余财政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后续资金不予拨付。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验收结论、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资金管理和支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点、重大项目,验收同时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应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一)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完成程度、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效能、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平均得分90分(含)以上的,绩效等级为优秀;平均得分90分以下的,绩效等级为合格;验收终止的项目,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是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实施绩效好的项目及承担单位给予后续项目立项政策倾斜支持、鼓励。

  第二十九条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应用示范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科研类且立项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提交验收申请时须提交科技报告。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细则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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